吉建法〔2022〕1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8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省政府令177号)《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省政府令240号)《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省政府令20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政策,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是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以下称为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并负责内容解释、组织评估、提出修改废止建议等后续工作。
厅法规处负责收集、汇总规范性文件计划、合法性审核、向省司法厅报备及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
厅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定文号、会同起草单位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起草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将第二年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送厅法规处。法规处汇总并审核,提出意见后,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
第五条 起草单位报送立项建议时,应当填写《立项建议书》(附件1)。《立项建议书》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时间安排、必要性、可行性、有关政策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作出说明。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三统一原则”。
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应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一)厅机关内部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厅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工作方案、管理规范;
(三)人事任免、机构编制、会议纪要;
(四)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五)应急预案以及注册、申报、参展、评奖的通知;
(六)地方标准、技术操作规范;
(七)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意见等。
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内在逻辑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目的、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二)权利、义务等具体规范和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
(三)施行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征求意见;
(三)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公平竞争审查;
(五)合法性审核;
(六)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七)印发并公布;
(八)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厅有关处室或者厅属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处室和单位的意见。
涉及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征求其意见。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对未采纳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当事人反馈。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操作性等内容进行论证,对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可包括行业、法律等不同领域专家。起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家人数,可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法规处负责牵头建立法律专家库。起草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行业专家库。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需要在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后,将下列材料一并送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对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参阅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四)公平竞争审查表。
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不得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厅法规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
(二)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要求;
(四)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五)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厅法规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核工作。
审核通过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表(附件2)。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或者条件不成熟的,提出暂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第十九条 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视情况延长审核时限。
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法律专家库的作用。如在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厅法规处提出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及相关资料,一并送厅办公室,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经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经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厅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厅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等情形的,可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在文末注明。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草单位应向厅法规处提供该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6份、文件说明(格式见附件3)1份,1份正式文本存档至厅法规处,其他的由厅法规处附上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4)于10个工作日内,一并送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等字样的,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可邀请厅法规处参与:
(一)有效期即将届满前3个月的;
(二)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拟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或法规的;
(四)影响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
(五)上位法或依据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情形需要评估的。
规范性文件评估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和评估意见等。
评估后,需要继续施行的,重新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需要修改后继续施行的,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并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二十七条 厅法规处可按照省司法厅要求,每三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并提出清理原则要求。具体清理工作由起草单位负责。
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厅法规处会同起草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决定保留、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并明确文件失效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实施后评估等工作情况列入各处室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由我厅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提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其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厅内集体讨论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吉建法〔2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书
2.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表
3.关于《XXXX》的说明
4.备案报告
附件1
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书 立项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
文件名称:
|
时间安排: |
必要性与可行性:
|
政策法律依据:
|
解决的主要问题:
|
处室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表 起草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
文件名称:
|
厅法律顾问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合法性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法规处处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关于《XXXX》的说明
现就报送备案的《XXXX》(XX〔20XX〕XX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及发文字号)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文件的必要性和依据
……
二、制定过程
……(应详细阐述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公开发布等环节的具体时间、形式、人员、载体、文书文号、会议名称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文件中,新设定的权利义务条款要着重说明
……
附件4
吉建规文备〔20XX〕XX号
备案报告
省政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XXXX》(XX〔20XX〕XX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及发文字号),已于20XX年XX月XX日通过(公布方式)予以公布,现上报备案,请查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 月 日
分享最新资讯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南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A座南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