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 年度“双随 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豫建法〔2022〕74号)和《漯 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2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漯建〔2022〕22号)的通知要求,为 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勘察设计行业秩序,提升勘察设 计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 年度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双随 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检查内容
(一)勘察、设计市场行为:
1.勘察设计单位“挂靠”行为;
2.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
3.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挂证”行为等。
(二)勘察设计质量:
1.是否按规定程序及设计规范进行设计,重点检查强制性标 准执行情况;
2.抗震设防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质量:
1.是否超范围超资格从事施工图审查;
2.是否按规定程序及内容进行审查;
3.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三、检查范围
(一)2021年8 月 1 日至2022 年 7 月 30 日期间开工在建的 建设工程项目;
(二)2021年 8 月 1 日至2022 年 7 月 30 日期间完成施工图 审查的房屋建筑项目;
(三)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展览馆、商 业综合体、办公楼、安置房、保障房、高层建筑及施工图设计质 量实行承诺制的项目。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 各县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环保 局根据实际情况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双随机、一公开”检 查方式,对本辖区内开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自行组织检查。并收 集汇总2021 年 8 月 1 日至2022 年 7 月 30 日期间开工在建的建 设工程项目清单,填写《2022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双随机、一 公开”检查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清单》(附件)于2022 年 8 月 23 日前连同本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总结, 加盖公章后报到市住建局城市与建筑设计科,电子版同时保送到 设计科邮箱。
(二)抽查阶段。 2022年 8 月 31 日前市住建局在派驻纪检 组和机关纪委的监督下,从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受检项目,并上 网公示。受检项目确定后由各县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 环保局通知受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上报相应的资料(资料内 容: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结构计算书、工 程规划许可证等),上报资料应经项目建设单位、勘察企业、设 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书面确认上报资料完整有效、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通过《漯河市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申 报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无需再报送书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 结束后通知报送单位领取资料。各项目资料应一次性报送齐全, 检查过程中不接受任何单位的任何补充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于2022年8 月 20 日前将2021年 8 月 1 日至2022 年 7 月 30 日期间完成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汇总, 并填写《2022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清单》(附件),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和电子版同 时上报到市住建局城市与建筑设计科邮箱。
(二)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对检查出的勘察设计市场、质量方面 的问题及时整改、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违 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以此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契机, 持续完善随机抽查机制,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工程 质量和工程安全。
(三)各被检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如实向检查人 员提供相关资料。
(四)检查人员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和廉洁高效的执 法原则,严格把握检查标准,统筹兼顾,与被检查单位做好对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进行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遵守廉政规定。
联系人: 王伟 电话: 0395-3177296
邮箱: lhjwsjko163.com
附件: 2022 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清单
附件
2022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清单
序母 | 项目名称 | 所在县区 | 审查完成时间 | 建筑类别 | 结构类型 | 层数 | 建筑面积 | 建设单位 | 勘察单位 | 设计单位 | 审查机构 | 是否数字化审图 | 备注 |
备注:有以下情况的项目均应在备注栏分别注明:1.住宅工程中的安置房、保障性住房;2.公共建筑中的学校、医院、展览馆、商业综合体;3.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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