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福建省住建厅连发3份行政处罚书,均为建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查实,被处以警告并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资质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申诉材料中称,该公司其中一项工程项目为真实业绩,经厦门当地相关部门实地核查后发现该项目尚未完成验收工作,故其提供的验收报告和公章不属实,申辩意见不采纳。
这也给所有正在办理资质升级的建筑业企业提了个醒,即不要报有侥幸心理,觉得异地项目不会被查到,有漏洞可钻,最终导致不但资质升级办理被拒,且受到警告且一年内不得再申请该项业绩,可以说是得不偿失。
如果您在办理资质升级过程中,有遇到困难,不知如何处理,建议也可以咨询专业的资质代办公司,由专业人士来帮企业办理资质服务,省时省力且成功率更高。
被处罚人:万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91369064W;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万宝东路北侧康德别墅16排C1座二楼。
经本厅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厅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提交了两项代表工程业绩:“博阳输送设备2#生产车间(钢结构)建设项目和金磊金属工业3#生产车间(钢结构)建设项目”,经业绩项目所在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核查,上述2项业绩均不属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2021年11月22日,本厅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建告字〔2021〕180号)并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4日
被处罚人:福建省煌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2YL3CG1A;住所地:宁德市福安市城北街道鹤兴中路131-132号。
经本厅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厅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提交了两项代表工程业绩,其中:“ 福建乐科电子有限公司厂房 ”这一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2021年10月22日,本厅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建告字〔2021〕170号)并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4日
被处罚人: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26549D;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北大街57号1201-01室。
经本厅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厅申请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和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提交了6项代表工程业绩,其中:电力工程代表业绩“龙海市石码中心小学新校区电力工程、安溪德馨花苑电力工程”、化工石油工程代表业绩“东渡公交加油加气站”,经核查不属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2021年10月22日,本厅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建告字〔2021〕169号)并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称业绩“东渡公交加油加气站”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我厅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2021年11月22日向该业绩项目建设单位-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发出协查函,2021年12月3日,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回函反馈,该项目尚未完成验收工作,你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报告中建设单位公章不属实。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两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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