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勘设〔2021〕62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1年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
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开展2021年市场监管督查考核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事中事后监管,经研究,我委决定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度市住房城乡建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对我市部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开展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我市部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和2)。
二、核查内容
1.勘察设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和社保到位情况。
2.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执业活动和社保到位情况。
三、核查程序
(一)自查及相关材料报送
1.企业自查:被核查的勘察设计企业请对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对本单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社保情况认真自查,按要求填写《勘察设计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见附件3),并提交相关材料(核查材料目录及要求见附件4)。
2.人员自查:被核查注册人员的自查工作由其所在企业负责组织开展。请被核查的注册人员所在企业自查其社保情况,梳理其2021年以来的执业活动,填写《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执业情况表》(见附件5)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如勘察文件(图纸)、设计文件(图纸)、技术咨询文件等)。
3.请被核查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所在企业于11月22日前按要求将相关资料统一报送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大厅4楼12号窗口。
(二)组织核查
我委将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社保到位情况以及注册人员执业活动、社保到位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外公示
核查结束后,我委将核查结果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结果处理
1.对在核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企业,我委将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0号)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我委将依法撤回其资质或上报住建部依法处理。
2.对在核查中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和相关企业,我委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在核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我委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佳、吴峰
电 话:63670919、63670289
附件:1.核查勘察设计企业名单
2.核查勘察设计注册人员名单
3.勘察设计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4.勘察设计企业核查资料目录及要求
5.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执业情况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下载:
1.附件1核查勘察设计企业名单.docx
2.附件2-核查勘察设计注册人员名单.docx
3.附件3勘察设计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docx
4.附件4-勘察设计企业核查资料目录及要求.doc
5.附件5-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执业情况表.doc
附件4:
勘察设计企业核查资料目录及要求
一、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勘察设计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以及其中技术负责人和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
二、具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勘察设计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以及其中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勘察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考核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三、资料要求:
1.被核查单位需提供本企业具有的所有有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发生过变更的需复印变更栏);
2.被核查单位在填写《勘察设计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时,若有多项资质请分开填写,一项资质填写一张表。若有人员重复,只提供一套证件复印件,并在“备注”一栏注明“重复”;
3.人员证件复印件均须核验原件。若非注册人员已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中备案的,请在《勘察设计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备注”一栏注明“已入库”,不再提供原件核验;
4.非注册人员或勘察技术工人证件复印件请按《勘察设计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人员列表顺序装订,同一人员的所有证件请装订在一起;
5.所有核查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6.被核查单位请如实填报信息,并对所有证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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