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2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ludge treatment and disposal
in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 plants
(送审稿)
2022-XX-XX 发布 2022-XX-XX实施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ludge treatment and disposal
in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lants
(送审稿)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 2022年xx月xx日
前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二)的函》(吉建函[2021] 694号)的要求,编制组经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污泥处理,5 污泥处置,6 运行管理。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相关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联系电话:0431-88932615,电子邮箱:jljsbz@126.com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建筑大学
吉林大学
吉林省农业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闫 钰 张富国 刘学勇 董艳红 陈 雷 李 科
张 勇 高梦国 孙海燕 周 睿 路 杨 闻笑男
徐鸿魁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附:条文说明 30
2.0.1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厂。
2.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sludge from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2.0.3 污泥处理 sludge treatment
对污泥进行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调理)、脱水、稳定、干化和焚烧等过程。
污泥处理后的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烧等。
2.0.5 污泥稳定化 sludge stabilization
使污泥得到稳定不易腐败,以利污泥进一步处理和利用的过程。
使污泥体积减小或污泥质量减少的过程。
使污泥中病原菌和寄生虫卵数量减少的过程。
2.0.8 污泥资源化 sludge resourcification
污泥适当处理,作为制造肥料、燃料和建材的原料,是污泥处理处置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2.0.9 污泥浓缩 sludge thickening
采用重力、气浮或机械的方法降低污泥含水率,减少污泥体积的方法。
使污泥中的有机物进行生物降解和稳定的过程。
2.0.11 污泥脱水 sludge dewatering
浓缩污泥进一步去除大量水分的过程,普遍采用机械脱水的方式。
在充分供氧的条件下,污泥在好氧微生物的作用下产生较高温度使有机物生物降解及无害化,最终生成性质稳定腐殖化产物的过程。
2.0.13 污泥碳化 sludge carbonization
在无氧或缺氧的状态下,将干化污泥加热至适当的温度使其热解,污泥中的大分子有机物裂解成可挥发的低分子有机物,同时使污泥转化成黑色炭质颗粒状物质的过程。
2.0.14 污泥热干化 sludge heat drying
污泥脱水后,在外部加热的条件下,通过传热和传质过程,使污泥中水分随着相变化分离的过程。
2.0.15 污泥焚烧 sludge incineration
利用焚烧炉将污泥完全矿化为少量灰烬的过程。
2.0.16 污泥填埋 sludge landfilling
采用工程措施将处理后的污泥集中进行堆、填、埋,置于受控制场地内的处置方式。
2.0.17 污泥士地利用 land application of sludge
将处理后的污泥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的材料,用于园林绿化、土地改良或农业等场合的处置方式。
1 物料混匀后堆制成梯形或三角形,条垛宽度宜为2.0~4.5m ,高度宜控制在1.0 m~2.0 m ;
1 条垛式发酵可采用强制通风或机械翻抛为发酵物料供氧,调整堆体结构,均匀温度;
2 强制通风曝气风量以每立方米物料为基准,宜为0.05 m3/min~0.2 m3/min,每次通风时间不宜超过30 min,间隔时间不超过2 h,使堆体内部氧气浓度不少于5%,冬季低温条件下可适当减少曝气风量;
3 采用机械翻抛条垛式发酵工艺,翻堆次数不宜低于0.5次/d。当堆体温度高于65℃时应及时翻堆;
4 条垛式发酵翻抛设备宜选择自走式或牵引式翻抛机,并根据条垛宽度和处理量选择翻抛机;
5 可在发酵堆体上覆盖具有防水透气功能的膜材料以降低发酵过程的臭气排放量,膜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堆肥用功能性覆盖膜》JB/T 13739的相关规定。
1 发酵槽宽度依处理规模设计为2.0 m~5.0 m,高度宜控制在1.5 m~2.0 m;
6 翻堆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堆肥翻堆机行业标准》CJ/T 506的规定,并配备移行车实现翻堆机的换槽功能;
7 槽式发酵宜配备自动监测与控制设备,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堆肥自动检测与控制设备》CJ/T 369的规定。
1 反应器主要包括筒仓式、滚筒式和隧道式等类型;
8 采用筒仓式或滚筒式发酵反应器时,反应器内物料填充率(反应器内物料体积/反应器容积)应小于80%;
9 隧道式反应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泥堆肥翻堆曝气发酵仓》JB/T 11245的规定;
10 反应器发酵宜配备自动监测与控制设备,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堆肥自动监测与控制设备》CJ/T 369的规定。
1 热媒温度宜为180℃~250℃;
2 单机蒸发水量宜为1000 kg/h~2000 kg/h,单机污泥处理能力宜为30 t/d~600 t/d(含水率以80%计);
3 系统氧含量应小于6%;
4 机械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泥干化用流化床干燥机》JB/T 13843的规定。
1 系统宜设置造粒装置;
2 低温干化装置单机蒸发水量宜小于1000 kg/h,单机污泥处理能力宜小于30 t/d(含水率以80%计);
3 热媒温度宜为50℃~230℃;
4 带式热干化系统内氧气含量应小于10%。
1 污泥颗粒温度应小于80℃;
11 系统含氧量宜小于10%;
12 热媒温度宜为150℃~220℃;
13 机械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泥干化用桨叶式干燥机》JB/T 13171的规定。
1 全干化工艺系统温度宜为105℃,半干化工艺系统温度宜为100℃;
14 系统含氧量宜小于10%;
15 热媒温度宜为150℃~180℃;
16 单机蒸发水量宜为1000 kg/h~7500 kg/h,单机污泥处理能力宜为30 t/d~225 t/d(含水率以80%计);
17 返混污泥含水率宜小于30%。
1 系统含氧量宜小于5%;
18 系统工作温度宜为40℃~100℃;
19 热媒温度宜为250℃~300℃;
20 单机蒸发水量宜为3000 kg/h~10000 kg/h,单机污泥处理能力宜为90 t/d~300 t/d(含水率以80%计)。
1 系统工作温度应小于70℃;
2 采用污泥焚烧高温烟气作热媒时,进塔温度宜为400℃~650℃,排气温度宜为70℃~110℃;
3 单机蒸发能力宜为5 kg/h~12000 kg/h;
4 干燥强度宜为12kg/(m3·h)~15kg/(m3·h);
5 污泥干化设备应设有安全保护措施。干化装置必须全封闭,污泥干化设备内部和污泥干化车间应保持微负压,干化后污泥应密封储存;
6 热干化系统必须设置烟气净化处理设施,尾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等标准的要求。
1 用于焚烧的污泥泥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T 24602标准的要求;
21 泥焚烧产生的高温烟气所含热量应回收利用;
22 单独焚烧系统必须设置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
23 焚烧炉内温度应大于700℃,焚烧持续时间宜为0.5 h~l.5 h;
24 气化焚烧系统应设有防爆安全保护措施;
25 单独焚烧的污泥焚烧炉的机械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焚烧炉》JB/T 11825的规定。
26 干化污泥(含固率90%以上)与垃圾混合的质量比不宜大于1:3,脱水污泥(含固率25%)与生活垃圾直接混烧比例不宜大于1:4;
27 掺烧后焚烧炉膛温度宜高于850℃,烟气在炉内停留时间宜大于2 s。
1 宜在35 t/h以上规模的热电厂(火电厂)进行协同焚烧;
28 在现有热电厂(火电厂)协同处置污泥时,入炉污泥(含水率40%以下)的掺入量不宜超过燃煤量的8%;对于考虑污泥掺烧的新建锅炉,污泥掺烧量可不受上述限制;
29 掺烧后焚烧炉膛温度宜高于850℃;
30 飞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进行鉴定,属于危险废弃物的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妥善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
31 尾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标准的要求。
1 用作填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标准的要求;
32 用作制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GB/T 25031标准的要求。
1 外热式碳化可用于有机分含量较高的污泥;
33 碳化过程中污泥的温度宜为450℃~650℃,外热室内温度宜为550℃~750℃;
34 容积热负荷宜为20 kW/m3~80 kW/m3;
35 碳化物应在进入碳化物储存仓前冷却降温,以保证安全储存。
1 内热式碳化可用于粘度大、传热差的污泥;
2 碳化温度宜为550℃~1000℃,并实时监测温度;
36 容积热负荷宜为90 kW/m3~180 kW/m3。
37
1 污泥专用填埋场场底地基应是具有承载能力的自然土层或经过碾压、夯实的平稳层,不应因填埋污泥而使场底变形、断裂。
38 污泥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宜单独设立污泥填埋区域中进行填埋时,必须进行改性,改性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60%,有机质应小于50%,渗透系数应大于10-4cm/s,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必须具备场底防渗系统,不具备自然防渗条件的填埋场必须进行人工防渗。粘土类衬里(自然防渗)的填埋场,天然粘土类衬里的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 cm/s,改良土衬里的防渗性能应达到粘土类防渗性能,场底及四壁衬里厚度不应小于2.0m。
39 当填埋场不具备粘土类衬里或改良土衬里防渗要求时,可采用人工合成材料作为防渗层材料,膜的厚度宜为1.5mm~2.5mm,膜的上下应铺设保护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应采用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 234中规定技术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40 污泥的压实密度应大于1000kg/m,每层污泥压实后,应采用粘土或人工衬层材料进行日覆盖,粘土覆盖层厚度应为20cm~30cm。
41 污泥填埋场在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后进行封场,封场工作应在填埋污泥上覆盖粘土或其他人工合成材料,粘土的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cm/s,厚度应为20cm~30cm,其上宜再覆盖20cm~30cm的自然土作为保护层,并均匀压实。
42 填埋场封场后还应覆盖植被,同时在保护层上铺设一层营养土层,其厚度宜根据种植植物的根系深浅而确定,不应小于20cm,总覆土应在80cm以上。
43 填埋场封场坡度宜大于5%。
1 污泥与生活垃圾混合填埋的污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标准的要求;
44 污泥与垃圾混合填埋,填埋场建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标准的要求;
45 污泥与生活垃圾混合填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泥含水率应小于60%;
1) 污泥与生活垃圾的重量比(混合比例)应小于8%;
2) 填埋体的压实密度应大于1.0 kg/m3。每层污泥压实后,应采用黏土或人工衬层材料进行覆盖。黏土覆盖层厚度应为20 cm~30 cm。
46 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覆盖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泥添加料应与覆盖土混合充分,堆置时间不小于4 d,以保证混合材料的承载能力大于50 kPa;
3) 污泥的含水率应小于45%,臭气浓度小于2级(六级臭度),横向剪切强度大于25 kN/m2;
4) 添加了污泥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覆盖土应定点倾卸、摊铺、压实;
5) 在经压实后的覆盖层厚度应不小于20 cm,压实密度应大于1000 kg/m3。
5.4.6 垃圾填埋场排放的恶臭气体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相关要求。
6)
1 污泥处理单位均应设污泥贮存设施(场所);
2 污泥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的贮存设施(场所)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中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要求;
47 当污泥处理单位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污泥处理单位应及时通知污泥产生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1 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和清运,应记录污泥输出体积或质量,统计污泥出厂总量,污泥产生单位外运污泥时应当使用并如实填写污泥转移联单,出厂污泥台账,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 产生单位;
7) 运输目的地;
8) 运输数量;
9) 污泥含水率;
10) 运输单位;
11) 接收单位。
48 外运污泥应检测每一批次(车)外运脱水污泥的各项污染控制指标,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相关要求;
49 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具有相关道路货物运营资质;
50 运输有流动特性的污泥,应采用密闭的泥浆运输车辆。运输呈塑性特性的污泥,可采用半密闭的泥浆运输车辆;
51 运输污泥的车辆应具有明显标识,并宜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52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应有污泥计量设施,在转移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以监控其污泥量、车辆进出厂情况。
1 污泥贮存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预案;
53 污泥运送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预案;
54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
表A.0.1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转移联单 第一联 生产单位联
第一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填写 |
污水处理厂: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运输单位: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接受单位: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
污泥形态: 含水率: 数量: 吨 外运目的: 发运人: 运达地: 转移日期: 年 月 日 |
第二部分:污泥运输单位填写 |
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第一承运人: 运输日期: 年 月 日 车(船)型: 牌号: 道路运輸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 运输人签字: 第二承运人: 运输日期: 年 月 日 车(船)型: 牌号: 道路运輸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 运输人签字:
|
第三部分:污泥接受单位填写 |
接受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经营许可证号: 接收人: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污泥处理方式: 污泥处置方式: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表A.0.2 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转移联单 第二联 运输单位联
第一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填写 |
污水处理厂: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运输单位: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接受单位: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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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形态: 含水率: 数量: 吨 外运目的: 发运人: 运达地: 转移日期: 年 月 日 |
第二部分:污泥运输单位填写 |
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第一承运人: 运输日期: 年 月 日 车(船)型: 牌号: 道路运輸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 运输人签字: 第二承运人: 运输日期: 年 月 日 车(船)型: 牌号: 道路运輸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 运输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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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污泥接受单位填写 |
接受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经营许可证号: 接收人: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污泥处理方式: 污泥处置方式: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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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0.3 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转移联单 第三联 接受单位联
第一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填写 |
污水处理厂: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运输单位: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接受单位: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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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形态: 含水率: 数量: 吨 外运目的: 发运人: 运达地: 转移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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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污泥运输单位填写 |
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第一承运人: 运输日期: 年 月 日 车(船)型: 牌号: 道路运輸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 运输人签字: 第二承运人: 运输日期: 年 月 日 车(船)型: 牌号: 道路运輸证号: 运输起点: 经由地: 运输终点: 运输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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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污泥接受单位填写 |
接受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经营许可证号: 接收人: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污泥处理方式: 污泥处置方式: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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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1)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
3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
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
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9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
1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11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12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485
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1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1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 24188
1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GB/T 23484
1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
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
1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GB/T 24600
2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T 24602
2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GB/T 25031
2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1
2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
24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
25 《污泥脱水用带式压滤机》CJ/T 31
26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 221
27 《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 234
2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CJ/T 314
2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林地用泥质》CJ/T 362
30 《堆肥自动监测与控制设备》CJ/T 369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稳定标准》CJ/T 510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3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处理》HJ 1083
34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污泥脱水用带式压榨过滤机》HJ/T 242
3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厢式压滤机和板框压滤机》HJ/T 283
36 《污泥堆肥翻堆曝气发酵仓》JB/T 11245
3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焚烧炉》JB/T 11825
38 《污泥干化用桨叶式干燥机》JB/T 13171
39 《污泥干化用流化床干燥机》JB/T 13843
40 《污泥干化用转鼓式干燥机》JB/T 13844
4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标准
DB22/T XXXX-2022
条文说明
本标淮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省内外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标谁,结合我省具体情況,制定本标准。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谁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标准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作为理解和把握本标谁规定的参考。
4.5 污泥焚烧 36
4.6 污泥碳化 36
4.1.2 污泥处理处置应从节能减排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处置效率、能源消耗、碳足迹等因素。工艺选择以减量化处理为基础,以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为核心,以资源化利用为目标,以对环境总体影响最小为宗旨,选用合理的污泥处置方式。
4.4.3 流化床干化系统热媒温度180℃~250℃,可利用天然气、燃油、蒸汽等各种热源。
4.4.4 带式干化系统热媒可利用各种热源,如天然气、燃油、蒸汽、热水、导热油、来自于气体发动机的冷却水及排放气体等。
4.4.5 桨叶式干化系统热媒温度150℃~220℃,可通过燃烧沼气、天然气或煤等加热。
4.4.6 卧式转盘式干化系统采用间接加热,热媒首选饱和蒸汽,其次为导热油(通过燃烧沼气、天然气或煤等加热),也可以采用高压热水。
4.4.7 立式圆盘式干化系统采用间接加热,热媒宜采用导热油(通过燃烧沼气、天然气或煤等加热)。
4.4.8 喷雾干化系统热媒首选污泥焚烧高温烟气,其次为热空气
(通过燃烧沼气、天然气或煤等产生),也可采用高压过热蒸汽。
4.5.1 采用氯离子作为调理剂的污泥不宜采用焚烧方式处置。
4.5.4 焚烧温度超过700℃,才能使CO充分破坏,有机物充分分解;焚烧时间越长,焚烧越彻底,但会增加能耗。
4.6.2 污泥碳化系统前端需要利用污泥干燥预处理设备通过低温大风量将污泥从较高含水率降低至低含水率后再进入污泥碳化炉进行高温段的碳化过程,整个系统的供热和裂解气的回收焚烧通过加热炉完成,碳化产物具有高温和易被氧化性,输送和仓储设备具有冷凝降温功能,在干化和碳化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需要根据环评要求设置烟气处理设备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4.6.5 在干化和碳化过程中,温度、负压值、氧含量、烟气流量等直接影响干化和碳化效果和产能,且各指标的参数相互关联,需要通过工艺参数设置及检测数据进行实时调控实现系统的自动化控制。
5.4.4 污泥在进行填埋时,污泥必须首先进行改性,以提高其承载力,消除其膨润持水性,避免雨季时污泥含水率急剧增加。本条目给出了污泥初步改性后的建议值。填埋场封场时应考虑堆体的稳定性、可操作性、地表水径流、排水防渗、覆盖层渗透性和填埋气体对覆盖层的顶托力等因素,使覆盖层安全长效。
5.4.5 混合填埋是指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将污泥与生活垃圾共同填埋处置,因此混合填埋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的相关规定。
6.1.2 为便于管理及操作,各生产区域应配备必要图表,如厂(场)区工艺流程图、厂(场)区管线综合图、自控系统图及供电系统图等;污泥处理处置厂(场)常见的工艺管道包括供水、供电、污水、雨水、空气、蒸气、热水、污泥、药液、及通信管线等,为便于对上述工艺管道的运行、维护、维修开展管理,及时处置管道渗漏、破裂、堵塞等所引发的故障,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应不断建立健全工艺管道的现状图、工程改造图等图件的更新及备案机制。
6.1.3 为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高效安全的运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根据各设施设备的运行特点、安全要求,对操作人员在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确各岗位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规定各岗位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形成岗位责任制,并将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悬挂在作业场所,便于查看和规范化管理。国家相关部门有特别要求的工种,须按要求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工作。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只有掌握本厂的工艺流程和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有关技术参数,才能管理好污泥处理处置厂(场),保证其正常、稳定、经济运行,才能维护好设备设施,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为稳定高效的运行提供保障。
6.2.1 污泥贮存设施(场所)应具有密闭性、耐腐蚀、防渗漏等性能,应设置臭气抽排口,连接排风管道,并设置除臭设施。
6.2.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相关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脱水、稳定化处理,处理后污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4.3节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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