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XXXX-2022
Technical standard for urban parking facilities
(送审稿)
2022-xx-xx发布 2022-xx-xx实施 |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停车设施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urban parking facilities
DB22/ T XXXX-2022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2年xx月xx日
2022·长春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2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设〔2022〕4号)文件要求,编制组经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现行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停车设施建设情况,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停车基本设施;5 配套设施;6 施工与安装;7 工程验收;8 运行与维护管理。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邮箱:jljsbz@126.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吉林省吉规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嘉技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中元国际(长春)高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吉林建筑科技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会权 徐征宇 李建国 杜艳韬 关文英
曲正民 张思源 王健鹏 徐浩洋 刘福生
赵炟焮 尤 洋 刘欣伟 洪德法 齐景东
徐 俭 肖 波 高 爽 刘继斌 孙宏亮
张 伟 王 伟 隋洪凯 王晨阳 冯 澍
王汝鑫 杨 柳 胡馨月 刘缤璘 董桂红
张可新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附:条文说明
1.0.1为健全城市综合交通标准体系,规范停车设施技术措施,提高城市停车设施工程建设水平,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城市非机动车建设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1.0.3城市停车设施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停车设施 Parking facilities
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地上、地下建(构)筑物。一般由出入口、停车位、通道和配套设施组成。
2.1.2停车场 parking lot
停放机动车的露天场所。
2.1.3停车库 parking garage
停放机动车的建(构)筑物。停车库包括自走式停车库和机械式停车库两种类型。
2.1.4路内停车泊位 on-street parking spaces
利用车行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2.1.5基地 bas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1.6基地出入口 base entrance
停车设施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联系的部位。
2.1.7停车库出入口 garage entrance
停车库进行室内外车辆交通联系的部位,包括人员和车辆出入口。
2.1.8停车场出入口 parking lot entrance
停车场出入停车区域的联系部位,包括人员和车辆出入口。
2.1.9自走式停车库 self-propelled parking garage
机动车自走停放、不采用机械传动的停车库。
2.1.10机械式停车库 mechanical garage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库。
2.1.11停车当量 parking equivalent
用于协调各种不同车型,便于统计与计算停车数量、停车位大小等数据而设定的标准车单元。
2.1.12停车区域 parking area
停车设施中车辆行驶与停放的空间,主要由停车位与通车道组成。
2.1.13坡道式出入口 ramp access
停车库中通过坡道进行室内外车辆交通联系的部位。
2.1.14升降梯式出入口 elevator access
停车库中通过升降梯进行室内外车辆交通联系的部位。
2.1.15平入式出入口 horizontal access
停车库中由室外场地直接出入停车区域的部位。
2.1.16缓坡段 transition slope
当坡道坡度较大时,为避免机动车的底部在坡道两端碰擦地面而设置的缓和坡段。
2.1.17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 minimum turning radius of motor vehicle
机动车回转时,当转向盘转到极限位置,机动车以最低稳定车速转向行驶时,外侧转向轮的中心平面在支承平面上滚过的轨迹圆半径。
2.1.18环形车道内半径 inner radius of a roundabout
以回转圆心为参考点,机动车回转时其内侧最近端循圆曲线行走的轨迹半径减去机动车最近端至环形车道外边的安全距离。
2.1.19机械式停车设备 mechanical parking equipment
采用机械方法存取、停放机动车的机械装置或设备系统。简称停车设备。
2.1.20配建停车设施 equipped parking facilities
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
2.1.21停车诱导系统 parking guidance system
面向驾车者服务,提供停车设施的位置、空闲车位数据等信息,指引驾驶员停车的系统。
2.1.22换乘停车场 Park and Ride(P+R)
提供停车换乘功能的场地,是一种主要布置在城市中心区以外、公共交通服务不足地区,为鼓励个体机动车交通方式向公共交通方式转换而设置的享受停车收费优惠补贴的停车场。
2.1.23无障碍楼梯 accessible stairway
在楼梯形式、宽度、踏步、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及视觉障碍者使用的楼梯。
2.1.24无障碍电梯 wheelchair accessible elevator
适合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电梯。
2.1.25无障碍出入口 accessible entrance
在坡度、宽度、高度上以及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行的出入口。
2.1.26无障碍通道 accessible route
在坡度、宽度、高度、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行的通道。
2.1.27轮椅通道 wheelchair accessible path/lane
为方便乘轮椅者设置的通道。
2.1.28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accessible vehicle parking lot
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机动车停车位。
D——停车位总需求(个);
D1——基本车位需求(个);
D2——出行车位需求(个);
We1——垂直停车道宽度的最小停车位宽度(不靠墙);
We2——垂直停车道宽度的最小停车位宽度(靠墙);
Lt——平行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
Wd——通(停)车道最小宽度;
DN——公称直径;
LX——照度单位;
URG——眩光指数;
Ra——显色指数;
V/C——交通量与通行能力之比;
——机动车平均行车速度;
d1——每两个平行式停车泊位一组设置时,每组之间的泊位间隔;
d2——多个平行式停车泊位一组设置时,每组之间的泊位间隔;
La——垂直车行道方向的停车位宽度;
Lb——平行车行道方向的停车位长度;
B——单个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m2)。
3.1.1停车设施建设应与城市车辆保有量、交通需求以及交通发展政策相协调。
3.1.2停车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道路空间规划、城市停车规划、城市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古城保护、环保、防火、节能及安全防护等规定,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3.1.3停车设施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与设备;建筑形式应满足交通功能;建筑结构应坚固、耐久、稳定,确保使用安全;建筑装饰应实用,采用防火、防潮、防滑、防腐、无污染、易于清洁的安全材料。
3.1.4停车设施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3.2.1停车需求预测应以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机动车发展水平为依据,根据城市用地规划、交通出行特征、交通服务水平及城市交通管理等因素,在停车调查的基础上,预测规划期末城市停车需求总量及空间分布。
3.2.2停车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停车设施调查、停车特征调查、相关资料的收集、现状停车供给和需求关系分析与评价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设施调查应获取停车设施规模和空间分布、形式、收费管理等信息;
2 停车特征调查应获取停车需求生成率、停车设施供给能力、平均停车时间、车位周转率、停车设施利用率、停车集中指数等指标;
3 相关资料收集应获取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机动车保有量、城市道路里程和网络布局,以及建设用地规模、性质和布局等;
4 现状停车位供需关系分析与评价应根据停车特征调查结果,定量化评价现状停车供需关系,分析停车发展面临的问题。
3.2.3停车需求预测包括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预测两部分。
1 基本车位需求应等于城市机动车保有量,规划年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应综合考虑影响机动车发展的政策,结合城市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采用趋势分析法、类比法、相关因素法等方法预测;
2 出行车位需求与城市交通出行结构、停车特征、交通管理政策等紧密相关,其需求预测应在停车调查的基础上,可采取经验借鉴法、用地类别法、机动车出行分布法等预测;
3 停车位总需求应等于基本车位需求与出行车位需求之和。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D=D1+D2
式中:D——停车位总需求(个);
D1——基本车位需求(个);
D2——出行车位需求(个)。
3.3.1停车设施的分类方式:
1 按停车布置形式分类:停车场和停车库;
2 按服务对象分类:公共停车设施和专用停车设施;
3 按管理方式分类:免费停车设施、限时收费停车设施和收费停车设施。
3.4.1停车设施的建设规模应依据相关规划,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交通出行特征、路网承载能力及城市交通管理等因素确定。其中,配建停车设施的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停车配建标准确定。
3.4.2停车设施的规模按停车当量数计算,换算系数按表3.4.2确定。
表3.4.2 不同车型的停车当量换算系数
车型 | 小型车 | 轻型车 | 中型车 | 大型车 | 铰接车 |
换算系数 | 1.0 | 1.5 | 2.0 | 2.5 | 3.5 |
3.4.3停车设施规模按停车当量数可分为四类,如表3.4.3所示。
表3.4.3 停车设施建筑规模及停车当量数
类型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停车场设施停车当量 | >1000 | 301~1000 | 51~300 | ≤50 |
注:其中机动车停车当量数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
4.1.1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规定及城市交通规划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4.1.2基地内的道路纵坡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最大限值的规定。
4.1.3机动车经基地出入口汇入城市道路时的通视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
4.1.4停车设施的平面布置应遵循安全、便捷、顺畅的布置原则,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停车设施的平面布局应有利于提高停车高峰时段的使用效率。
4.2.1特大型、大型、中型停车设施的基地宜临近城市道路;不相邻时,应设置通道连接。
4.2.2连接停车设施和干路间通道的通行能力应能够承受建成后所吸引的附加交通量,并能提供车辆因等候停车而排队所必需有的空间。
4.2.3停车设施的总体布置应充分考虑基地平层面积是否具备足够的承载力,若无法满足停车需求,宜建设立体停车库。
4.2.4应避开地质灾害多发的不良地质地区。
4.2.5城市停车设施应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地选择建设形式。重视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宜结合城市广场、体育场馆、公共绿地等用地修建地下停车库;当快速路桥下有建设条件时,可设置桥下停车场。
4.2.6停车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停车基本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
1 停车基本设施,包括停车位、通车道、出入口、坡道、人行道、升降机、楼电梯、候车场地以及交通工程设施(防护、标志标线、信号、信息诱导等)。机械式停车库还应包括机械停车设备;
2 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
3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消防、防雪、防滑等安全防护设施和绿化、降噪等环境保护设施;
4 管理设施,包括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防灾中心等管理用房和管理系统;
5 服务设施,包括卫生间、等候室、洗车房等设施。
4.2.7停车设施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平面的功能分区应合理,除考虑停车区、通行区外,还应组织好步行流线,设置步行安全通行带;
2 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应小于6m,双向行驶的中型车以上车道不应小于7m;
3 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应根据通行车辆种类确定。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道路转弯时,应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弯道内侧的边坡、绿化及建(构)筑物等均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2.8停车设施的纵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平面内的道路、广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道路纵坡坡度不应小于0.2%,广场坡度不应小于0.3%;
2 当机动车道路纵坡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坡段与城市道路连接,缓坡长度可采用4m。
4.2.9停车设施应根据停放车辆的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进行设计。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4.2.9取值。
表4.2.9 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
尺寸 设计车型 | 外廓尺寸(m) | |||
总长 | 总宽 | 总高 | ||
小型车 | 4.80 | 1.80 | 2.00 | |
轻型车 | 7.00 | 2.25 | 2.75 | |
中型车 | 客车 | 9.00 | 2.50 | 3.20 |
货车 | 9.00 | 2.50 | 4.00 | |
大型车 | 客车 | 12.00 | 2.50 | 3.50 |
货车 | 11.50 | 2.50 | 4.00 |
注:专用停车设施可按所停放的机动车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4.2.10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
表4.2.10 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
机动车类型 项目 | 小型车 | 轻型车 | 中型车 大型车 | |
平行式停车时机动车间距纵向净距(m) | 1.20 | 1.20 | 2.40 | |
垂直式、斜列式停车时机动车间距纵向净距(m) | 0.50 | 0.70 | 0.80 | |
机动车间横向间距(m) | 0.60 | 0.80 | 1.00 | |
机动车与柱间净距(m) | 0.30 | 0.30 | 0.40 | |
机动车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距(m) | 纵向 | 0.50 | 0.50 | 0.50 |
横向 | 0.60 | 0.80 | 1.00 |
注:纵向指机动车长度方向、横向指机动车宽度方向;净距指最近距离,当墙、柱外有突出物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4.2.11车辆出入口、坡道、停车区域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
表4.2.11 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
车型 | 最小净高(m) |
小型车 | 2.20 |
轻型车 | 2.95 |
中型、大型客车 | 3.70 |
中型、大型货车 | 4.20 |
注:净高指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设备管道、梁或其他构件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高度。
4.2.12停车区域的停车方式应排列紧凑、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证安全和与柱网相协调,并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停车方式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倾角30º、45º、60º)和垂直式(图4.2.12),或混合布置。
(a)平行式
(b)斜列式
(c)垂直式
图4.2.12 停车方式
4.2.13机动车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可通过计算或作图法求得,且通车道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0m。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应符合表4.2.13的规定。
表4.2.13 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
停车方式 | 垂直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m) | 平行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Lt(m) | 通(停)车道最小宽度Wd(m) | |||
We1 | We2 | |||||
平行式 | 后退停车 | 2.4 | 2.1 | 6.0 | 3.8 | |
斜列式 | 30゚ | 前进(后退)停车 | 4.8 | 3.6 | 4.8 | 3.8 |
45゚ | 前进(后退)停车 | 5.5 | 4.6 | 3.4 | 3.8 | |
60゚ | 前进停车 | 5.8 | 5.0 | 2.8 | 4.5 | |
60゚ | 后退停车 | 5.8 | 5.0 | 2.8 | 4.2 | |
垂直式 | 前进停车 | 5.3 | 5.1 | 2.4 | 9.0 | |
后退停车 | 5.3 | 5.1 | 2.4 | 5.5 |
4.2.14停车基本设施的交通工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施类型、建设规模等设置交通工程设施。交通工程设施可分为交通管理设施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包括标志、标线、信息系统和运行监控系统等;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护栏、隔离设施、防撞设施等;
2 交通标志宜采用附着式安装方式,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单柱、悬臂或门架式安装方式。交通标志不应侵占行车与停车限界;
3 交通标线包括标划和设置于停车场地面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凸起路标与轮廓标等。特大、大型、中型城市停车设施应以交通标线区分停车位、行车道、禁行(停)位及场内分区等;
4 停车设施内应分别设置行人和车辆的引导系统。
4.2.15机械式停车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 326的规定。
4.3.1停车场的基地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的规划设计应满足车位对外经营的管理要求;
2 基地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且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接;
3 基地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m,并应保证出入口与内部通道衔接顺畅;
4 需在基地出入口办理车辆出入手续时,基地出入口处应设置候车道,且不应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候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长度不应小于10m;
5 基地出入口必须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出入口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基地出入口应在车辆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减速或停车等交通安全标识,提醒驾驶员出入口的存在,以保证车辆出入安全。机动车经基地出入口汇入城市道路时,必须保证驾驶员有良好的视线条件,出入口边线以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如图4.3.1所示,设计应保证驾驶员在视点位置可以看到全部通视区范围内的车辆、行人情况;
图4.3.1 机动车基地出入口通视要求示意图
1—建筑基地;2—城市道路;3—车道中心线;4—车道边线;5—视点位置;
6—基地机动车出入口;7—基地边线;8—道路红线;9—道路缘石线
6 基地出入口处的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应满足基地通行车辆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
7 相邻停车场基地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m,且不应小于两出入口道路转弯半径之和;
8 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4.3.2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符合表4.3.2的规定。当车道数量大于等于5且停车当量大于3000辆时,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经过交通模拟计算确定,交通模拟计算时应考虑消防紧急疏散时间控制和单车道通行能力限制的影响因素;
表4.3.2 停车场出入口和车道数量
停车当量规模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000 | 501~1000 | 301~500 | 101~300 | 51~100 | 25~50 | <25 | |
机动车 出入口数量 | ≥3 | ≥2 | ≥2 | ≥1 | ≥1 | ||
非居住建筑 出入口车道数量 | ≥5 | ≥4 | ≥3 | ≥2 | ≥2 | ≥1 | |
居住建筑物 出入口车道数量 | ≥3 | ≥2 | ≥2 | ≥2 | ≥2 | ≥1 |
注:对于停车当量小于25辆的小型停车场,出入口可设一个单车道,并应采取进出车辆的避让措施。
2 出入口宜与基地内部道路相接通,当直接通向城市道路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3.1节的规定;
3 出入口设置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采取单行线、右进右出等方式,减少车流冲突,保证车辆顺畅行驶;
4 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m;
5 交通流线应周转畅通,且应形成连续不断的通路,并应防止上、下行车辆交织;
6 设有道闸的停车场,道闸应设置在出入口附近的平坡段上,并应留出方便驾驶员操作的空间;
7 停车场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4.3.3停车场内的标志和标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口应设置停车场入口标志、公示牌、限制速度标志、限制高度标志、禁止驶出标志和禁止烟火标志。车行道应设置车行出口引导标志、停车位引导标志、注意行人标志、车行道边缘线和导向箭头。停车区域应设置停车位编号、停车位标线和减速慢行标志。人行通道应设置人行道标志和标线。出口应设置出口指示标志和禁止驶入标志;
2 应在地面上用醒目线条标明行驶方向、用100mm~150mm宽线条标明停车位。应将标志设在明亮的地方,以保证人们能正常地辨认标志。如在应设置标志的位置附近无法找到明亮地点,则应考虑增加辅助光源或使用灯箱;
3 应保证引导标志信息的连续性、设置位置的规律性和引导内容的一致性。在系统内所有节点(如入口、路线上的分岔点或汇合点等)都应设置相应的要素,并应通过标志的设置,对所有可能的目的地以及到达每个目的地的最短或最合适的路线进行引导。
4.4.1基地内停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其坡顶或者坡底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
4.4.2大型车不宜进入地下停车库或立体停车库,铰接车禁止进入地下停车库或立体停车库。
4.4.3停车库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停车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四层及以上的多层停车库或地下三层及以下停车库应设置乘客电梯;
2 区域或相邻地块地下停车库连通,或设置有地下公共通道的,应统筹考虑地下停车库出入口设置数量,并应进行交通服务水平评价,合理确定地下停车库出入口数量。
4.4.4停车库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停车库排风口宜设于下风向,并应做消声处理;
2 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
3 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4.4.5停车库按出入方式可分为平入式、坡道式、升降梯式三种类型,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 平入式出入口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应小于0.15m,且不宜大于0.3m。
2 坡道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坡道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4.5-1的规定;
表4.4.5-1 坡道最小净宽
型式 | 最小净宽(m) | |
小型车 | 轻型、中型、大型车 | |
直线单行 | 3.0 | 3.5 |
直线双行 | 5.5 | 7.0 |
曲线单行 | 3.8 | 5.0 |
曲线双行 | 7.0 | 10.0 |
注:此宽度不包括道牙及其他分隔带宽度。当曲线比较缓时,可以按直线宽度进行设计。
2)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4.5-2的规定;
表4.4.5-2 坡道的最大纵向坡度
车型 | 直线坡道 | 曲线坡道 | ||
百分比(%) | 比值(高:长) | 百分比(%) | 比值(高:长) | |
小型车 | 15.0 | 1:6.67 | 12 | 1:8.3 |
轻型车 | 13.3 | 1:7.50 | 10 | 1:10.0 |
中型车 | 12.0 | 1:8.3 | ||
大型客车 | 10.0 | 1:10 | 8 | 1:12.5 |
大型货车 |
3)当坡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坡段,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率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心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大型车的坡道应根据车型确定缓坡的坡度和长度。
(a)直线缓坡 (b)曲线缓坡
图4.4.5 缓坡
1—坡道起点;2—坡道止点
3 升降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小型停车库设置机动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升降梯作为停车库出入口,升降梯可采用专用升降机等提升设备,且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停车当量少于25辆的可设一台;
2)升降梯宜采用通过式双向门,当只能为单侧门时,应在进(出)口处设置车辆等候空间;
3)升降梯出入口处应设有防雨设施,且升降梯底坑应设有机械排水系统;
4)停车库应在每层出入口处的明显部位设置楼层和行驶方向的标志,并宜在驾驶员方便触及的部位,设置升降梯的操纵按钮;
5)当采用升降平台时,应在每层周边设置安全护栏和防坠落等措施;
6)升降梯出入口处应设限高和限载标志。
4.4.6根据停车楼板的形式,停车区域可分为平楼板式、错层式和斜楼板式。错层式可分为二段式错层和三段式错层;斜楼板式可分为直坡形斜楼板式和螺旋形斜楼板式。
错层式停车区域将各停车层楼板标高垂直错开半层,形成两部分停车区域,它又可分二段式和三段式。图4.4.6-1为错层式停车区域,(a)为二段式,(b)为三段式。
(a)二段式
(b)三段式
图4.4.6-1 错层式停车区域
斜楼板式停车区域为各停车层楼面倾斜,并兼作楼层间行驶坡道的停车区域。图4.4.6-2为斜楼板式停车区域的一种。
图4.4.6-2 斜楼板式停车区域
1 错层式停车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直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使车辆在停车层作180°转向,两段坡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4.0m;
2)三段错层式停车区域的通车道应限定车辆行驶路线;
3)错层式停车区域内楼面空间可以叠交,叠交水平尺寸不应大于1.5m。
2斜楼板式停车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板坡度不应大于5%;
2)当停车位采用斜列式停车时,其停车位的长向中线与斜楼板的纵向中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小于60º;
3)必要时可设转向的中间通车道,为防止行车高峰堵车,可增设螺旋坡道。
4.4.7停车库的交通组织优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内部交通组织方式,并确保内部交通的安全、顺畅、便捷;
2 停车区域内交通组织设计时宜采用单向交通组织,以减少内部车辆交织,提高运行安全性;
3 停车库的交通组织主要有单斜路中央型、单斜路半边型等11种形式(见附录A),应根据多层停车库的层数及内部布局选择适当形式,确保交通安全;
4 停车库交通流线设置应分为主动线以及一般通道(见附录B);
1)主动线。在设计方案中,宜体现交通主动线;主动线上诱导信息密度应适当加大,优于其他通道;
2)一般通道。一般通道长度不宜超过68m。宜采用逆时针单循环,避免小半径右转弯。
5 充分利用驾驶行为学、车辆行驶动态限界和动视域分析工具,优化车行通道,合理组织车行路线,提高车辆在停车库内进出的便捷性。
4.4.8停车库的平面布局优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保证停车库内行车效率和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规划通道宽度,充分利用停车库空间资源;
2 基于人防分区、消防分区、柱网分布、设备层分布,对停车空间系统优化,增加停车泊位数量;
3 根据停车设施的不同服务业态、停车需求,结合停车库物理结构和防火分区等,对停车库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和色彩设计,便于用户辨识停车区域;
4 对停车库进行人性化的环境设计,包括标志标线和柱面墙面设计、材质设计、视觉效果设计等;
5 场地内道路转弯时,应保证具有良好视野,弯道内侧的边坡、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的有效视距;
6 当坡道位置与建筑立柱关系产生矛盾时,移动坡道范围内的立柱,立柱设置形式可沿着坡道边线设置,如图4.4.8。
(a)禁止方案 (b)推荐方案
图4.4.8 坡道与立柱关系示意图
4.5.1机械式停车库分为全自动停车库与复式停车库。
4.5.2全自动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循环类;复式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升降横移类和简易升降类。
4.5.3停车设备的出入口应设置安全标志。
4.5.4机械式停车库的设备操作位置应能看到人员和车辆的进出,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反射镜、监控器等设施。
4.5.5机械式停车库的出入口及车道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式停车库的出入口及坡道应符合第4.3节的相关要求;
2 全自动停车库出入口处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候车位,当出入口分开设置时,候车位不应少于1个;当机动车需要转向而受场地限制时,可设置机动车回转盘;
3 全自动停车库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所存放的机动车设计车型宽加0.5m,且不应小于2.5m,高度不应小于1.8m;
4 对于采用升降横移类和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的机械式停车库,车位前的出入口场地尺寸应满足车辆转向进入载车板的要求,且其宽度不宜小于6.0m;
5 人员疏散出口和车辆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6 出入口处应设置防止雨水倒灌的设施。设有回转盘的停车库,回转盘的底坑应采取防水和排水的措施。
4.5.6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的最小外廓尺寸应符合表4.5.6的规定。
表4.5.6 机械式停车库的停车位最小外廓尺寸
全自动停车库 | 复式停车库 | |
宽度(m) | 车宽+0.15 | 车宽+0.50(通道) |
长度(m) | 车长+0.20 | 车长+0.20 |
高度(m) | 车高+微升微降高度+0.05,且不小于1.60 | 车高+微升微降高度+0.05,且不小于1.60,兼做人行通道时应不小于2.00 |
4.5.7机械式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可多套并联设置,其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4.5.8复式停车库停车位前的通车道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车型倒车入库的需求计算,最小不宜小于5.8m。
4.5.9机械式停车库应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设置位置及方式应根据停车设备类型进行确定,宽度一般不应小于0.6m,停车位内检修通道净高不宜小于停车位净高。设置检修孔时,检修孔宜为正方形,且边长不宜小于0.7m。
4.5.10机械式停车库的土建基础和结构等应根据建设场地的地质勘探报告、停车设备的荷载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混凝土基础,且混凝土的厚度不宜小于0.2m,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25;
2 两层以上的多层停车设备钢架与基础之间宜采用直接预埋、埋设预埋件等方式进行连接,预埋件的尺寸、位置和精度等应满足停车设备安装的要求;
3 埋设设备预埋件的建筑结构混凝土厚度不宜小于0.2m,当混凝土厚度小于0.2m时,应对连接构造采取加强措施;
4 停车设备的钢架宜为便于现场拼装的形式,并应满足机械式停车库对钢架的强度和刚度要求。
4.5.11当附建式停车设施与建(构)筑物主体结构连接时,不应对建(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原建(构)筑特进行检测和符合性验算,再根据检测和验算结果,进行连接设计;
2 应根据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采取隔振和防噪措施。
4.5.12在机械式停车设备所需运行空间范围内,不得设置或穿越与停车设备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管线。
4.6.1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结合道路交通情况和机动车停放需求,并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
4.6.2路内停车泊位布设应与用地性质及街道景观协调,减少对其它交通方式的影响,保障各类车辆与行人的正常通行和交通安全。
4.6.3为缓解机动车停车设施不足问题,在统筹考虑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和交通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下,可适当设置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占用道路的机动车泊位。
1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老旧住宅小区周边道路需设置停车位时,宜设置夜间限时段停车泊位;
2 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周边路段需设置停车位用于上、下学接送学生的车辆停放时,宜设置限时长停车位;
3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医院周边道路需设置停车位时,宜设置限时段停车位;
4 存在物流配送货物需求的路段可设置物流配送车专用的限时长停车泊位。
4.6.4当道路纵坡大于6%时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4.6.5以下路段和区域不应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1 快速路主路;
2 人行横道;
3 主干路、次干路交叉口渐变段的起点开始的路段,若交叉口未展宽则距离交叉口停止线不足50m的路段;
4 支路距离交叉口停止线不足20m的路段;
5 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不足50m的路段;
6 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不足30m的路段;
7 设有水、电、气、光缆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不足1.5m的路段;
8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出入口5m以内影响车辆进出的路段;
9 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m以内的路段。
4.6.6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置路内停车泊位时,应按照机动车道、停车带、机非隔离带、非机动车道的顺序依次布置;
2 路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
3 应施划交通标线引导机动车避开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沿非机动车道一侧可设置柔性警示桩,停车泊位起点处可设置水马、防撞桶等交通管理设施;
4 路内停车泊位不得侵占行人过街空间或影响行人过街视线,道路路段设置停车泊位后宜在人行横道靠近车位一侧设置行人驻足区,行人驻足区宜与人行道同平面且设置警示桩。如无法设置行人驻足区,停车泊位与人行横道距离应不小于10m;
图4.6.6-1 行人驻足区设置
图4.6.6-2 人行横道与停车位距离设置
5 距离人行横道最近的停车泊位应停放小型或微型载客汽车,宜在停车泊位中施划文字标识;
6 无障碍停车位、母婴车位和卸货车位应相应设置缘石坡道。
4.6.7停车位设置后应保证道路沿线出入口的安全停车视距,安全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6.7的规定。
表4.6.7 安全停车视距
道路设计速度(km/h) | 80 | 60 | 50 | 40 | 30 | 20 |
安全停车视距(m) | 110 | 70 | 60 | 40 | 30 | 20 |
4.6.8占用车行道设置停车位后车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4.6.8的规定。
表4.6.8 设置停车位后车行道剩余宽度
通行条件 | 车行道路路面剩余宽度(m) |
机动车双向通行道路 | ≥6 |
机动车单向通行道路 | ≥4 |
4.6.9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以下交通运行条件:
1 占用机动车道设置停车位后的道路V/C比值宜符合表4.6.9-1的规定。
表4.6.9-1 占用机动车道设置停车位后的V/C比值
机动车单侧道路高峰小时V/C | 停车位设置 |
V/C<0.8 | 可设置 |
V/C≥0.8 | 不可设置 |
2 占用机非混行车道设置停车位后的道路机动车平均行程速度宜符合表4.6.9-2的规定。
表4.6.9-2 占用机非混行车道设置停车位后的机动车平均行程速度
机动车平均行车速度(km/h) | 停车位设置 |
≥10 | 可设置 |
<10 | 不可设置 |
4.6.10停车泊位平面空间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要的安全间距组成,平行式排列方式的停车泊位分为大型停车位和小型停车位,最小尺寸应符合表4.6.10的规定。当道路条件受限时,平行式小型停车位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2m。
表4.6.10 停车泊位最小尺寸
排列方式 | 小型停车泊位 | 大型停车泊位 | ||
(m) | (m) | (m) | (m) | |
平行式 | 2.5 | 6 | 3.25 | 15.6 |
注:为垂直车行道方向的停车位宽度,为平行车行道方向的停车位长度。 |
图4.6.10 小型停车泊位尺寸
4.6.11路内停车泊位的排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内停车泊位一般采用平行式的排列形式,如图4.6.11-1;
图4.6.11-1 平行式排列形式
2 停车泊位与机动车道间宜设置0.5m~1m的安全开门区;
3 平行式停车泊位可每两个或多个车位相连组合设置,平行式小型停车泊位设置于停车带两端时,其长度可缩小至5m。两个停车泊位一组设置时,每组泊位间隔(d1)不宜小于0.8m,如图4.6.11-2,平行式小型停车位两个一组设置时,其长度可缩小至5.5m。多个停车泊位相连组合时,每组长度不宜大于60m,每组泊位间隔(d2)不宜小于4m,如图4.6.11-3。停车泊位间隔设置位置宜与人行道或绿化带预留的行人进出通道衔接;
图4.6.11-2 两个停车泊位相连组合
图4.6.11-3 多个停车泊位相连组合
4 居住小区周边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应考虑交通稳静化技术,可以采用港湾式停车泊位,满足行人安全通行需求。
5.1.1生产、生活用水量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外。
5.1.2停车库内的污水排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3停车库内的机械排风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4停车库内的供电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5停车库内的电气工程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与《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5.1.6停车库内的应急消防和疏散指示系统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7停车设备的操作室、检修室等场所的安全标志的设置除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8停车库内的噪声指标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9停车库内一氧化碳浓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10老旧小区停车配套设施建设应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同时进行,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文件指导要求。
5.1.11海绵城市设计应与停车配套设施建设同时进行,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文件指导要求。
5.2.1停车设施排水系统宜采用海绵城市技术对地表水进行收集、储存、净化、疏导、优化。
5.2.2停车场的给水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开设置,冲洗用水宜优先采用中水;
2 在可能产生冰冻的停车场,给水排水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3 停车场排水设施应满足排放雨水的要求。
1 停车库内车辆清洗区域应设给水设施,并宜优先采用排水沟排水,并符合相关规范;
2 对于有防雨要求的出入口和坡道处,应设置不小于出入口和坡道宽度的截水沟和耐轮压沟盖板以及闭合的挡水槛。出入口地面的坡道外端应设置防水反坡;
3 通往地下的坡道低端宜设置截水沟,当地下坡道的敞开段无遮雨设施时,在坡道敞开段的较低处应增设截水沟;
4 停车库应设置地漏或排水沟等排水设施。地漏(或集水坑)的中距不宜大于40m。敞开式停车库有排水要求的停车区域和停车场应设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和相应的排水系统;
5 机械式停车库的地下室和底坑需保持干燥,应根据当地气候、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防水设计;
6 停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楼地面排水系统,排水点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m,当采用地漏排水时,地漏管径不宜小于DN100;
7 通往地下的机动车坡道应设置防雨和防止雨水倒灌至地下停车库的设施。敞开式停车库及有排水要求的停车区域楼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5.2.4当停车库温度不能满足停车设备正常工作温度要求时,应采取采暖或散热措施,停车库的采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库内应设集中采暖系统,车库内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车库内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名称 | 室内计算温度(℃) |
停车区域 | 5~10 |
洗车间 | 12~15 |
管理办公室、值班室、卫生间等 | 16~18 |
2 对于设有采暖设施的车库,宜在出入口处设热空气幕,且热空气幕应优先采用集中热源。
5.2.5当停车库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停车库内空气品质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5.2.6 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车库停车区域自然通风达不到稀释废气标准时,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2 对于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停车库,机械通风量应按容许的废气量计算,且排风量不应小于按换气次数法或单台机动车排风量法计算的风量。停车库换气次数应符合表5.2.6-1规定,单台机动车排风量应符合表5.2.6-2规定;
表5.2.6-1 停车库换气次数
序号 | 建筑类型 | 换气次数(次/h) |
1 | 商业类建筑 | 6 |
2 | 住宅类建筑 | 4 |
3 | 其他类建筑 | 5 |
表5.2.6-2 单台机动车排风量
序号 | 建筑类型 | 单台机动车排风量(m3/h) |
1 | 商业类建筑 | 500 |
2 | 住宅类建筑 | 300 |
3 | 其他类建筑 | 400 |
3 机动车停车区域通风换气次数宜为1次/h~2次/h;
4 停车库送风、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5 停车库的送风、排风系统应使室内气流分布均匀,送风口宜设在主要通道上;
6 中型及以上停车库送风、排风机宜选用多台并联或变频调速,运行方式宜采用定时启、停风机或根据室内一氧化碳气体浓度自动控制风机运行;
7 停车库通风系统可结合消防排烟系统设置。
5.2.8特大型和大型停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中型停车库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小型停车库可按三级负荷供电。消防用电、机械式停车设备与采用升降梯作为车辆疏散口的升降梯均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各类附建式停车库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该建筑物的供电负荷等级。
5.2.9停车库内宜设配电室,其位置应便于管理和进出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停车库的照明配电回路应按功能和区域划分。
5.2.10机械式停车库的电气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停车库的配电宜采用双回路供电,且两个回路的供电线路之间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其中一个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二级负荷的外部电源进线宜由35kV、20kV或10kV双回线路供电;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35kV、20kV或10kV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当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宜配置备用电源;
2 停车设备的电源应采用三相五线制,并应与消防配电、停车照明和监控系统等线路分设;
3 停车库的人员疏散出入口、配电室、控制室及管理室等应配置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且应急照明器具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 停车库内应设检修插座箱或检修插座,并宜根据需要分别设置36V、220V、380V的电源插座;
5 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停车及充电设备选型应与建筑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应根据停车设备、辅助设施和配套设施等进行建筑空间的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的规定。
5.2.11停车设施内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优先采用自然采光,当自然采光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人工照明,并应采用节能光源。有条件的工程,可采用光导照明系统。
5.2.12停车库的照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库内照明应亮度分布均匀,避免眩光,各部位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12的规定,当有特殊要求时,照明标准值可提高或降低一级;
表5.2.12 照明标准值
名称 | 规定照度 作业面 | 照度 | 眩光值 | 显色指数 | 功率密度(W/m2) | |
lx | UGR | Ra | ||||
机动车停车区域 | 行车道(含坡道) | 地面 | 50 | 28 | 60 | 2 |
停车位 | 30 | 28 | 60 | 1.8 | ||
保修间、洗手间 | 地面 | 200 | — | 80 | 6.5 | |
管理办公室、值班室 | 距地0.75m | 300 | 19 | 80 | 8 | |
卫生间 | 地面 | 75 | — | 60 | 3 |
注:行车弯道处,照度标准值宜提高一级。
2 停车库内的人员疏散通道及出入口、配电室、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均应设置应急照明;
3 坡道式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处应设过渡照明,白天入口处亮度变化可按10:1~15:1取值,夜间室内外亮度变化可按2:1~4:1取值;
4 照明设计应采用高效光源和灯具及节能控制技术,合理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5 停车库照明应能够根据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大型停车库的公用照明区域应采取分区、分组及调节照度的节能控制措施;
6 停车库的应急照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
5.3.1停车设施的安全防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有效的预防和救灾设施,行车坡道应根据需要采取防雪、防滑等措施;
2 应考虑停车设施的抗震、防雷、防火设计;
3 应考虑对周边建筑的安全、消防、噪声、震动和景观影响,噪声超标的机电设备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在人口、建筑稠密的地区建设停车场应采取防止产生光污染的相关措施;
4 采用的机电设备应质量可靠、技术合理,对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3.2停车设施的消防设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设施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2 除敞开式停车库、屋面停车场外的Ⅰ、Ⅱ、Ⅲ类地上停车库,停车数量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Ⅰ类修车库等均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8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T 5019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1)车库内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确保每个停车位都受到保护,每个车位宜布置2个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2)停车位数量为50个及以下的无车道出入口的独立机械式停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3)地下机械停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停车场可采用干粉类的移动灭火设施,并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3 排烟系统的设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84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敞开式停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停车库外,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2)排烟风管应采用难燃材料,排烟风机应满足当输送介质温度在280°及以上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30分钟,并在介质温度冷却至环境温度时仍能连续正常运转的要求。
4 机械式停车库托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
5 地下停车库消防设施应符合主体建筑的消防要求;
6 立体停车库和机械式停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应设置消防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
5.3.3机械停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根据停车库类型明确建造形式。
5.3.4停车设施的抗震、防雷、防火设计分别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 17907、《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规范》GB 50981等规范的规定。
5.3.5停车场边界应设置围墙。当停车场内地面与场外存在高差≥0.5m时,应设置防撞设施,防撞级别不小于B级。高差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H=|H内-H外|
式中:△H——停车场内地面与场外高差;
H内 ——场内地面高度;
H外 ——场外高度。
5.3.6停车设施的出入口及内部,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容易越出行驶界限,引起擦碰的地方应设置防撞保护措施;在车库通道及坡道转弯处建筑柱网立柱、墙角及凸出构件等部位应设置反光防护角;在交叉口、弯道处和需要受防护的设施外侧应设置反光防护柱或反光轮廓标。
5.3.7停车设施的无侧墙坡道、开敞式立体停车库临空面应设施刚性护栏,场内弯道、坡道等特殊部位应根据需要选择适宜类型护栏防护。停车设施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金属网、绿篱、混凝土或钢柱式隔离设施。
5.3.8在停车位上应设置挡车器,置于停车位后边线前1米处,以免车辆在进入停车位时碰撞车后物体或墙壁。
5.3.9在需要限高的停车设施入口处应设置交通限高架,以防超高车辆误入。
5.3.10停车设施的噪声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选型时应充分考虑周边的建筑情况,选择技术成熟先进的停车方式;
2 设备加工及施工安装时应按相应的技术标准控制精度;
3 停车设备运行时,对停车库周围环境产生的噪声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值;
4 应根据需要,利用建筑技术采取降低噪声和隔声措施。
5.4.1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防灾中心等管理用房和卫生间、等候室、洗车房等服务设施应根据建设条件与功能要求合理设置。
5.4.2停车设施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和特大型机动车停车设施应设置智能化停车系统;
2 智能化停车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联网;
3 宜设置车位信息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并可根据停车设备类型、建设规模及环境等因素,选择配置出入口控制系统、智能化电子收费系统、停车诱导系统、反向寻车诱导系统、电子标签系统、车辆以及驾驶人高清图像比对系统、大型停车库运行视频监控系统、远程通信及协助系统等智能化系统;
4 采取收费运营管理的停车设施应采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停车收费设施;
5 停车设施管理系统的设计要素应按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架构规划及系统配置等工程架构确定,宜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
6 智能化的运维与管理应对管理平台预留接口,实现信息自动上传。
5.4.3停车库内设备管道宜明设,各类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宜采用不同颜色和符号表明管道种类和介质流向。
5.4.4停车库应根据规模、建设用途等设置通讯系统、广播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
5.4.5机械式停车设备应设置报警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半自动停车设备应设置停车位超长尺寸检测装置,当有超差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停车设备不能起动;
2 全自动停车设备在出入口应设置检测车辆长、宽、高的外廓尺寸检测装置和车辆重量的检测装置。当有超差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停车设备不能起动;
3 当停车设备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相关设备应立即停止运行,并发出报警信号。
5.5.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且其余车位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5.5.2已建成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等场所均应设置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5.5.3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应结合消防要求划分区域,并根据出入口的位置、电动车占比、服务的车型及基地内构造设施综合考虑:
1 充电停车位的位置选择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等设施,满足设施电源接入的要求,与出入口的距离不超过50米,便于消防救援力量到达,并设有充电车位标识;
2 应满足周围环境对噪声的要求;
3 应设置在无积水、无剧烈振动、有通信网络覆盖的位置;
4 充电车位分布区域应满足下列规定:特大型停车场不小于3处;大型车停车场不小于2处;中型停车场不小于1处。
5.5.4既有停车位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集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
5.5.5充电设施供电系统的消防安全应符合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的有关规定。
5.5.6充电设备的布置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5.5.7充电设备应垂直安装,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º。
5.5.8充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电设备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便于车辆充电;
2 充电设备的布置宜靠近供电电源,以缩短供电线路的路径;
3 采用分体式结构的非车载充电机,其整流柜宜靠近充电桩布置,末端压降应满足充电要求;
4 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操作及检修的要求;充电设备外扩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
5.5.9当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地坪50mm,室外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地坪200mm;
2 设备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不低于50mm;
3 单独安装的充电连接器,正常状态下水浸时,应满足正常使用且系统绝缘电阻不应降低、人身安全不受影响,其安装基础可与地面齐平。
5.5.10当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竖直安装于地平面垂直的墙面,墙面应符合承重要求,充电设施应固定可靠;
2 设备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线距地面宜为1.5m。
5.5.11既有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应根据变压器容量、用电高峰时变压器负载率等,选择接线方式。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应采用单相、交流220V电压,电压偏差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7%、-10%;额定电流不应大于32A。
5.5.12安装在公共区域或停车场的交流充电桩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防撞击措施:
1应避免安装在可预见有可能发生碰撞的场所;
2设置机械防护措施;
3设备防机械撞击级别至少为IK07。
5.5.13充电设备宜采用专用供电线路。
5.5.14充电设备及供电装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5.5.15充电设施的低压接地系统宜采用TN-S系统。
5.5.16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设施内部宜设置充电设施导引标志和电动汽车专用标识。
5.5.1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充电系统、供电系统及配套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的有关规定。
5.6.1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在非首层的停车库应设无障碍通道与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楼梯连通,直达首层。
5.6.2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入口,相邻两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
5.6.3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保证平整、防滑、无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5.6.4不同场所的无障碍停车位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特大型公共停车设施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大型及中型公共停车设施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且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小型公共停车设施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的停车数在5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 居住区停车设施的总停车位数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停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4 公共建筑基地内的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5.6.5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5.6.6应设置完整的无障碍引导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走向及位置,并与其他标志牌相协调。
5.6.7停车设施的无障碍出入口、轮椅坡道、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5.7.1换乘停车设施空间布局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以外和新城集中建设区边缘地区,宜结合公共交通枢纽站与轨道交通的车站设置。
5.7.2换乘停车设施用地应以多种用地综合使用为主,确实不具备用地综合使用条件的可采取独立占地形式,且应考虑立体建设。
5.7.3停车换乘设施应按5.6节的要求配置或预留充电设施。
6.0.1施工采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的精度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标准》GB 50026的规定并按规定周期鉴定合格。
6.0.2停车设施及其配套设施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程》DB22/T 5091的规定。
6.0.2停车设施的建筑工程施工前,做好进场料具、设备、元器件现场验收和记录,不合格零部件严禁进场,制定施工与安装专项方案,并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各相关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并作好记录方可进行下道工序。隐蔽工程应进行施工隐蔽验收。
6.0.4停车设施及路内停车泊位的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安排社会交通疏导。
6.0.5允许车辆通过和停放的区域,应满足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要求,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
6.0.6停车设施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的规定。
6.0.7停车设施的土方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的规定。
6.0.8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场地地质状况、地下水位、开挖深度、场地条件等,采取开挖、支护和降、排水措施;
2 基坑土方应分层开挖等;
3 不能满足自然放坡要求的基坑应采取基坑支护措施,并对基坑土体稳定、变形及临近建筑影响进行监测;基坑内的地下水位应降至基地施工面以下,且高差不宜小于0.5m。
6.0.9停车设施的地基处理、符合、土方回填、防水等要求应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相关规范执行。
6.0.10停车设施的混凝土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规定。
6.0.11停车设施的装饰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规定。
6.0.12地面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规定,并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6.0.13停车库的门窗材料、型号应满足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电动门、自动控制门应具备手动控制装置,门窗安装后应开启灵活。
6.0.14停车库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规定。
6.0.15停车库的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6.0.16机械式停车库的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还应符合现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安装的器材、管件等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给水排水及采暖管道、设备的布置位置、安装方式不应影响停车设备运行、维修等;管道穿越地下室墙、屋面、楼板时,应有防渗漏措施;
2 排水管安装坡度应保证排水顺畅、暗敷于混凝土基础内的地下室排水管道的强度应满足要求,并应安装定位牢固、端口封闭;
3 采暖管道穿越墙或地面时应设套管,并应根据不同的管道材料,预留温度变形空间;采暖系统应进行设计要求的符合性系统调试。
6.0.17停车库的通风排烟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的规定。
6.0.18机械式停车库的通风排烟工程施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排烟设备的安装不应妨碍停车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其送风、排烟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2 风管应采用阻燃型材料,风口语风管宜采用法兰连接,风口不得直接安装在主机上,宜采用短管连接;
3 风机安装应有减振措施,其进出的风管、阀件应设置独立的支吊架。
6.0.19停车库的电气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
6.0.20机械式停车库的电气工程施工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 326的规定:
1 电气施工应符合电气设计图纸及电气安装工艺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对电气设备的规定;
2 电线电缆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的规定;
3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规定;
4 控制柜及二次回路接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的规定。
6.0.21停车库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机械式停车库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 326的规定。
6.0.22停车设备的安装应在建筑屋面、外墙、门窗和内外部装修等工程完工后进行。当需与安装配合施工时,有关的基础地坪、沟道等工程应以完工,安装电源、脚手架、登高梯及安全设施等全部到位。
6.0.23停车库应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的材料、器具、设备,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的规定进行节能性验收。
6.0.24停车设施的车道、出入口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规定。
6.0.25机械式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及附属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 17907、《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09、《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10、《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475、《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474、《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545等的相关规定。
7.0.1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构成建设项目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作为施工检验、验收的基础,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确定的每一个独立合同应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合同文件包含的工程内含较多或工程规模较大,或由若干独立设计组成时,宜按工程部位或工程量、每一独立设计将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单位工程;
2 单位工程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划分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规模较大或工程复杂时,宜按材料种类、工艺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或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 分部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分项工程;
4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确定。各地区应根据城镇建设实际需要,划定适应的检验批。
7.0.2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验表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3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7.0.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1 分项工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关键设备及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设施设备应逐个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7.0.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分部工程应按专业性质、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
1 分部工程所包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起重设备安装、钢构架、安全防护、报警装置及限位装置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7.0.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防护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7.0.6停车设施的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的验收评定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执行。
7.0.7停车场的验收应包括建筑结构、出入口位置及数量、道路坡度、停车方式、通(停)车道宽度、交通组织等基本设施,消防、排水等配套设施,以及无障碍停车位和充电设施设置比例等,均应符合本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7.0.8自走式停车库的验收还应包括平面布置、停车楼板以及通风、排烟、电气、保暖等配套设施,均应符合本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当停车库为附建设施时,应同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7.0.9机械式停车库的验收还应包括停车设备、操作室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式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安装过程的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 17907、《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09、《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10、《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475、《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474、《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545等的相关规定;
2 机械式停车库的钢结构工程验收按照与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相连接、与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相连接、与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相连接、与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相连接与垂直升降类设备相连接进行划分,并应符合《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 326的规定;
3 停车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的规定;
2)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作业指导文件、方案、计划的要求;
3)参加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并持证上岗。
4)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安装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安装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6)涉及安全的保险装置,限位装置和受力架构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元器件应按规定见证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和系统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系统、结构安全监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10)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系统试车和系统整体检测工作结束后,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对检测合格的停车设备应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检测结论和具体项目及其内容、检测结论;
2)设备基本情况,包括设备在施工、改造、重大维修前的基本情况;
3)施工单位以及现场施工过程,包括施工单位及其现场的施工组织情况;
4)现场进行无损检测等内容的单项报告(如果发生);
5)检测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包括《检测联络单》、《检测意见通知书》等(复印件);
6)其他情况说明。《检测证书》、《检测报告》分别由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检测机构和主管部门登记存档。
7.0.10路内停车泊位的验收应包括施划位置、交通标线、停车泊位尺寸、停车方向、排列方式以及标线的颜色、宽度、角度、防滑性能等,宜与路面一同验收,当单独施划时,应单独验收。
7.0.11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组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立、设施管理等单位的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担任。
7.0.12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查质量验收、隐藏验收、实验检验资料。
2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部;
检查方法:目测全部并抽检。
7.0.13竣工验收时,应对各单位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7.0.14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7.0.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8.1.1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停车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机械式停车库的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其余停车设施可依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选择:
1 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
2 单位负责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3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规程、禁止行为等;
4 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
5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要求;
6 使用运转记录和定期报检要求;
7 安全管理人员、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要求;
8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9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0 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要求;
11 执行本规范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要求。
8.1.2停车设施运行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 防水、排水、消防、电气等设施符合相关要求;
2 防雷接地检查合格;
3 智能停车系统可正常运行;
4 交通标志、标线系统正确且完善;
5 机械式停车库运行前应调试停车设备,试运行合格,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
8.1.3停车设施外应在明显部位设置标识牌,并标示适停车型的具体类型、尺寸、重量等。
8.1.4收费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公示牌,标注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8.1.5机械式停车库应满足使用频率、荷载状态和工作环境等设计要求。
8.1.6机械式停车库应配备设备作业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1 严格执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 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
3 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4 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5 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6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7 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基本的救援技能;
8 停车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上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8.1.7无人式的机械式停车库,应在操作位置附近设置“严禁进入”的标识。使用者自行操作的机械式停车库,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操作使用说明。
8.2.1停车设施使用中应进行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
8.2.2停车设施应每月进行1次维护保养和规定检查,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
8.2.3自走式停车场的规定检查应包括路面、排水、供电、交通标线、消防器械和停车设施控制系统等。
8.2.4停车库的规定检查还应包括通风、排烟、采暖、电气、照明等。
8.2.5机械式停车库的规定检查除自走式停车库规定检查外,还包括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规定检查,机械式停车库的全面检查应按停车设备运行的频繁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应少于每年一次。
1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规定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整机工作性能;
2)安全保护、防护装置、限位装置;
3)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的有关部件;
4)液压(气动)等系统的润滑、冷却系统;
5)制动装置;
6)防坠钩等安全装置、松、断绳(链)装置;
7)联轴器;
8)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
9)链条和吊辅具的损伤。
2 除了上述每月检查内容外,全面检查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
2)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
3)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4)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5)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载荷试验。
3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规定检查,应由使用单位停车设备机械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由使用单位停车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4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的性能、材质应不低于原零部件。结构件需焊接时,所用的材质、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5 停车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移装、改造、维修或报废需拆除时,使用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安装拆除资质的单位实施。
6 停车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2)达到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设计图纸及安全技术标准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或者满足报废条件的。
8.2.6路内停车泊位的规定检查应与道路同时进行,主要包括路面工程和标志、标线等方面。
机动车停车库内部交通组织方式如下图A.0.1所示。
(a)单斜路中央型 (b)单斜路单边型
(c)单直线斜路两侧型 (d)平行直线斜路单边型
(e)对行直线斜路两侧型 (f)对行直线斜路连续型
(g)倾斜楼板式两侧型 (h)倾斜楼板式分离型
(i)倾斜楼板式三面型 (j)倾斜楼板式连续型
(k)圆形坡道两侧型
图A.0.1 机动车停车库内部交通组织方式
机动车停车库内部交通组织方式如图B.0.1所示。
(a)主动线
(b)一般通道
图B.0.1 机动车停车库交通流线
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利用存车板或其它载车装置升降和横向平移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的每个车位均有载车板,所需存取车辆的载车板通过升、降、横移运动到达地面层,驾驶员进入车库,存取车辆,完成存取过程,图C.0.1为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图C.0.1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垂直循环类停车设备:使用垂直循环机构使车位产生垂直循环运动到达出入口层而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垂直循环类停车设备通过链条牵引,每隔一定距离安装一个存车托架,当电机启动时,存车托架随链条一起作循环运动,达到存取车的目的,图C.0.2为垂直循环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图C.0.2 垂直循环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水平循环类停车设备:使用水平循环机构使车位产生水平循环运动到达升降机或出入口而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水平循环类停车设备存取车辆的载车板移动到出入口处,驾驶员再将汽车存入或取出,按载车板运动的形式可分为圆形循环式和方形循环式两种,图C.0.3为水平循环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图C.0.3 水平循环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多层循环类停车设备:用循环运动的车位系统存取停放多层车辆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多层循环类停车设备目前的运动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载车板在上下层交换时,按圆形轨迹运动,另一种是载车板在上下层交换时,沿直线上下升降,图C.0.4为多层循环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图C.0.4 多层循环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在同一水平层上用搬运器平面移动汽车或载车板,实现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还需使用升降机来实现不同层间的升降。
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升降机从出入口处搬运车辆作垂直升降动作至不同层,搬运车辆的搬运器沿巷道在轨道上高速运行到不同的停车位或升降机附近,由搬运器将车辆送进停车位,实现存取车,图C.0.5为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图C.0.5 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使用巷道堆垛机,将汽车水平且垂直移动到停车位旁,并用存取交接机构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中驾驶员将车辆驶入出入口后,升降机将车辆降到地下,堆垛机上的搬运器将入库车辆移至堆垛机中,然后堆垛机水平和升降同时运行至就近存车位,由搬运器将车辆送进停车位,实现存取车,图C.0.6为巷道堆垛类停设备示意图。
图C.0.6 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使用升降机将汽车升降到指定层,并用存取交接机构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用提升机构将车辆或载车板升降到指定层,然后用安装在提升机构上的横移机构将车辆或载车板送入存车位,图C.0.7为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参考图。
图C.0.7 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使用升降或俯仰机构使汽车存入或取出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简易升降类按具体构造或配置关系可分:垂直升降地上两层、垂直升降半地下两层、垂直升降半地下三层、俯仰升降地上两层等,图C.0.8为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图C.0.8 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机动车专用升降机:用于停车库出入口至不同停车楼层间升降搬运汽车的机械装置。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 50352
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3. 《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 326
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6. 《汽车维修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
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10.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
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1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1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14.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
15.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
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17.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
18.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T 50193
19.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20.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
2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2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2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26. 《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 17907
27.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规范》GB 50981
2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29.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
30.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
31.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32. 《工程测量标准》GB 50026
33.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程》DB22/T 5091
3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
35.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
3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37.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
3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40.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
4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4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
4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4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
4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4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
47.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
48.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49.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50.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09
51.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10
52.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475
53.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474
54.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545
5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56.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57.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28
58.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 850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停车设施技术标准
DB22/T XXXX-2022
本标准是为了响应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的《2022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一)》,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在吉林省停车设施建设的设计、质量监督等相关技术环节能够科学合理、有所依据而编制。为在我省更好地推广应用系列技术,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质量监督、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标准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作为理解和把握本标准规定的参考。
1.0.1本条阐明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民用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停车问题越来越显示其社会性与公共性,城市停车设施已成为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良好的停车设施环境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但是吉林省缺乏本土化的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技术指导。为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停车需求,健全城市综合交通标准体系,规范技术措施,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顺畅的停车体验,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是为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制定的技术标准,机动车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停车场、停车库和路内停车泊位。
城市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和建(构)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等。
1.0.3本标准不能代替所有技术标准,故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2.0.13坡道式出入口:停车库中通过坡道进行室内外车辆交通联系的部位。
多层车库因坡道设置方式不一,变化较多。总结国内外已有的成熟设计,出入口按坡道形式可分成直线坡道式、曲线坡道式(螺旋坡道式为其特殊形式)和组合式,各有优缺点,适用于不同场合,故可根据基地形状和尺寸及停车要求和特点,由设计人员选用。图1为直坡道式中外直坡道机动车库出入口和内直坡道式机动车库出入口。
(a)外直坡道式出入口 (b)内直坡道式出入口
图1 直坡道式出入口
螺旋坡道式机动车停车库:机动车在停车楼层之间,沿着一条连续的螺旋车道行驶,为螺旋坡道机动车库。图2为螺旋坡道式机动车库的一种。
图2 单螺旋坡道式机动车库
双行螺旋坡道机动车停车库:上、下楼层螺旋坡道设于同一双行线螺旋坡道内的螺旋坡道机动车库。
(a)双行螺旋坡道 (b)跳层螺旋坡道图
图3 双行和跳层螺旋坡道
跳层螺旋坡道式机动车停车库:上、下楼层螺旋坡道重叠错开设置,为同一圆心,亦称同心圆螺旋坡道式机动车库。
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的每个车位均有载车板,所需存取车辆的载车板通过升、降、横移运动到达地面层,驾驶员进入车库,存取车辆,完成存取过程,图4为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的每个车位均有载车板,所需存取车辆的载车板通过升、降、横移运动到达地面层,驾驶员进入车库,存取车辆,完成存取过程,图4为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图4 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3.1.2车辆进出基地时,会对周围城市道路交通产生影响。机动车还可能产生较大噪声和较多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停车设施的建设位置还应适应未来城市的建设布局,防止供给过剩。因此,停车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道路空间规划、城市停车规划、城市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古城保护、环保、防火、节能及安全防护等规定。
3.2.2停车调查是停车规划的基础,是停车规划量化分析的依据,应定期开展停车调查工作。
1 停车设施调查应包括:现状停车设施的分布,现状停车设施的规模(每个停车设施的车位数和占地面积),现状停车设施的形式及构成,停车设施的收费情况,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及使用情况,停车设施建设方式及管理体制,停车设施附近的交通状况,停车设施附近的环境条件,停车设施服务对象及范围等。
2 停车特征调查应按平峰日和高峰日分区域进行。停车特征调查应包括:停车地点到目的地的步行距离,停车调查初始时停车场内停车数量,车辆到达及离开停车设施的时间,调查结束时停车设施内停车数量等。
3 相关资料收集应包括: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预测资料,机动车保有量统计资料,建设用地规模及分布,城市道路统计资料等。
4 停车设施供给能力包括路外停车设施供给能力和路内停车泊位供给能力,其中:
路外停车设施供给能力是停车设施提供的停车泊位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Ai——第i个路外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或(和)供车辆停放的用地面积(m2);
B ——单个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m2),按照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和机械式停车库四种形式计算。
路内停车泊位供给能力是某条允许停车路段提供的停车泊位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Ck=Lp/l
式中:Lp——允许停车路段的长度(m);
l ——单个标准车停放占用道路的长度(m)。
对于某一地区来说,路内停车供给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Ck——第k条路段提供停车泊位数量(个);
k ——该地区允许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路段数(条)。
平均停车时间是衡量停车设施运营效率的基本指标之一,平均停车时间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tj——第j辆车的停放时间(h);
N——调查期间停车设施内实际停车数(辆)。
车位周转率β反映停车设施平均每个停车泊位被使用的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S ——调查期间停车数量(辆);
Ci——停车设施提供的停车泊位数(个)。
停车场设施利用率γ(%),停车设施内的停车泊位使用情况,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ti ——第i辆车停放时间(min);
T ——调查时间长度(min);
Cp——停车设施的停车泊位数量(个)。
停车集中指数λ表示某一时刻停车设施内车辆停放的拥挤程度,分为高峰小时停车集中指数和平均停车集中指数,高峰小时停车集中指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j——停车高峰小时停车设施内停放车辆的数量(辆);
Cp——停车设施的停车泊位数量(个)。
平均停车集中指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S——多次调查所得实际停车总量(辆);
X——观测次数。
3.2.3出行车位需求预测方法包括经验借鉴法、用地类别法、机动车出行分布法等。
经验借鉴法通过借鉴类似城市的机动车拥有量与停车泊位之间的关系来估算出行车位需求。
式中:α——出行车位需求占机动车保有量比例,大城市及以上规模城市通常为10%~30%,其他等级城市可以酌情提高。
用地类别法是通过调查现状不同区域、不同用地性质单位建筑面积停车需求生成率和停车位周转率等参数,根据规划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和交通政策做必要调整后,依据用地规划指标来估算出行车位需求,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Aij——第i个停车分区第j类用地性质单位建筑面积停车需求生成率(辆/万m2);
Sij——第i个停车分区第j类用地性质的建筑面积(万m2);
βij——第i个停车分区第j类用地性质的停车位周转率。
机动车出行分布法是通过城市交通规模模型来预测机动车出行矩阵,结合机动车高峰小时系数和机动车即停即离比例等参数,估算出行车位需求,可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式中:Ai——第i个停车分区吸引的机动车数量(辆);
χi——第i个停车分区机动车即停即离比例;
βi——第i个停车分区停车位周转率。
3.4.2车位计算换算当量系数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界定停车设施的规模,换算系数参考了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等有关资料。
3.4.3停车设施建筑规模一般按车辆类型、容量来划分,车型与容量的多少决定了停车设施面积的大小。考虑到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不分车型,仅以小型车车容量作为停车设施防火分类的划分依据,同时小型车车库使用面广,故本表中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作为划分依据,其他车型可考虑车辆的当量换算系数进行折算。
4.1.4停车设施的平面布置对场地环境的舒适、健康,交通组织的安全、便捷、通畅等几个方面提出要求。
服务对象的交通特征决定了车辆到达与离去的时间特点、场地周转次数,以及平均停放时间等因素,比如:住宅停车以晚间为主;办公机关附近的公共停车库的停车特征是停车时间长,白天停车较多;商场购物停车在非工作时间较多;体育设施的停车则取决于比赛或演出情况。合理的平面布置应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争取实现上述各类车辆在不同时段交叉停车,以提高车库的利用率。
4.2.1对于城市道路分级,大城市一般分快、主、次、支四级,中等城市分主、次、支三级,小城市分干、支两级。此外,城市中还有工业区、居住区等区内道路。按上述划分,总的可分为城市道路和功能分区道路两类。中型及中型以上停车设施基地,出入车流量大,应临近城市道路,有利于减少对功能分区内环境干扰和影响。为保证车辆行驶安全,且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车辆宜通过缓冲通道到达城市道路。当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相邻时,需设置通道连接,该连接是维系基地对外交通、疏散以及消防救援的要素,通道的宽度尺寸可以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和《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确定。
4.2.2停车设施与干路相接的道路的通行能力应满足相关需求。
4.2.3当停车需求过大,而周边无足够面积建设平层停车设施时,为了集约土地成本,提升停车供给,宜设置机械式停车库或立体停车库。
4.2.5本条说明了停车设施建筑形式的选取原则,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库。
停车设施建筑类型选取时应遵循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集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在用地、停车位数量满足需求的条件下可选择地面停车场,但应鼓励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及地下人防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库;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宜选择立体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组合式停车场等多种建筑类型;在用地狭小、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宜建设机械式停车库。快速路桥下的空间,可以根据需要建设为停车场,依据本标准第四章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4.2.6不同类型与规模的停车设施工程项目可根据建设条件与功能要求,对上述设施构成予以减项或分期建设。
4.2.7停车设施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条对场地环境的舒适、健康和交通组织的安全、便捷、通畅等几个方面提出要求,结合目前车库建设情况增加部分内容,管理区和服务设施区的设计可根据车库规模及实际需求合理选择,适度配置。
①停车设施区包括停车位、通车道、人行通道等停车基本设施;
②管理区包括管理办公室、值班室、监控室等;
③服务设施包括卫生间、休息室、清洗保养设施等;
④辅助设施包括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系统和交通工程设施。
2 本条规定的机动车道宽度,是指非消防车使用的机动车道宽度,消防车道的宽度还应满足消防规范的宽度要求。本条规定的单向行驶及双向行驶的中型车以上车道宽度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规定一致,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规定一致。6m的宽度可以满足小型车双向行驶要求,有利于总平面绿化率的提高。
3 不同尺寸的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不同,因此场地内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依据通行的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进行设计。小型车辆的最小转弯半径约为6.0m,机动车环形时最内点至环道内边安全距离宜大于等于2.5m,根据计算结果,其行驶的道路内侧转弯半径不小于3.5m;当转弯角度大于90°或道路两侧有较高的连续障碍物(如花池、挡土墙等)时,应适当加大道路宽度或道路外侧转弯半径,以保证车辆行驶的舒适度和安全性。兼做消防道路的场地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当地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与消防车的尺寸有关,消防车辆一般分为轻、中和重三种系列,车辆最小转弯轨迹半径分别为7m、8.5m和12m,弯道外侧需保留一定的空间,以保证消防车紧急通行,其控制范围为弯道处外侧宽度。通过计算,其转弯最外侧控制半径分别为8.5m、11.5m和14.5m。由于场地内道路转弯半径通常较小,小型车道内侧转弯半径最小可做到3.5m,此时,可采用图5的示意做法,控制范围内部不允许修建任何地面构筑物,不应布置重要管线、种植灌木和乔木,道路缘石高度应不大于120mm。
图5 场地内消防车道的弯道设计示意图
1—建筑轮廓;2—道路缘石线;3—弯道外侧构筑物控制边线;
4—控制范围;B—道路宽度;R—道路转弯半径;
B—消防车道转弯最外侧控制半径s;L—渐变段长度
4.2.8停车设施的纵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标准将道路最小纵坡度规定为0.2%,将广场最小坡度规定为0.3%,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取得一致;
2 当停车场内坡道的坡度达到10%时,需在坡道两端作缓坡处理。室外停车场地内机动车速比停车库内的车速快,且车型更多,因此,停车场地内坡度较大时更需要考虑坡道两端的缓坡处理措施,以防止车底擦地。8%的坡道坡度限值的规定是考虑场地内尺度较停车库内大,且车速更快等原因,故坡度较停车库内限值适当降低、坡长适当加大较为合理。
4.2.9机动车的类型和外廓尺寸随机动车生产厂和型号而异,为了便于进行合理和科学的设计,以《中国汽车工业年鉴》期刊社编制的《中国汽车车型手册》(2009年版)的车辆类型为依据,结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分类方法,分成10种类型,如下:
1 微型车:包括微型客车、微型货车、微型轿车;
2 小型车:轿车、6400系列以下的轻型客车和1040系列以下的轻型货车;
3 轻型车:包括6500-6700系列轻型客车和1040-1060系列轻型货车;
4 中型车:6800系列中型客车、中型货车和长9000mm以下的重型货车;
5 大型客车:包括6900系列的中型客车、大型客车;
6 大型货车:长9000mm以上的重型载货车,大型货车;
7 自卸车;
8 半挂车;
9 牵引车;
10 专用车。
其中以小型车、轻型车、中型客车、中型货车、大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六类最为常用,以它们的统计数据作为停车设施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自卸车、半挂车、牵引车及专用车车库可按实际存放车型的外廓尺寸进行设计。本标准仅列出常用的六类车辆的外廓尺寸。
表4.2.9是按照不同车型满足绝大多数车辆停车的车型尺寸来取值的,在兼顾停车位尺寸设计经济性的同时,使得一般停车设施中停车位尺寸能保证绝大多数基本车型的停车要求。在需求明确与标准较高的设计项目中,建筑师应根据设计项目的具体情况调整具体车型外廓尺寸,以满足不同业主的需求。
4.2.10机动车与机动车、墙、柱、扶栏之间的净距是按三种停车方式均满足一次出车和防火要求确定的。当平行停车时,将机动车间纵向间距定为1.2m和2.4m是为了满足一次出车要求。机动车间横向间距主要考虑到驾驶员开门进出的需求,实测国产小型轿车0.6m时可以进入,0.5m就感紧张,所以定为0.6m、0.8m和1m,与防火规范不一致但不会发生矛盾。前者是以平时使用的舒适性为出发点,而后者是从防火角度上的最小值,其他尺寸都是行车安全要求的最小尺寸。
4.2.11净高除车高外还应考虑行车的安全高度、行人和设备及管道的空间。表4.2.11中值是未考虑设备和管道空间的最小值。
4.2.12斜列式可以按具体情况选择角度,30°、45°、60°既是常用的又具有代表性,各种停车方式在设计时都要注意车位与柱子的间距。除了正文中规定的停车方式,对于斜列式还可有如图6的停放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更为合适的停车方式。
(a)30°斜列式 (b)45°斜列式 (c)60°斜列式
图6 斜列式停车方式的可能性布局
4.2.13通车道宽度由公式计算确定或从表4.2.13中直接选用。由于现实情况中,在通用车库中,轻型车、中型车、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很少采用斜列式停车方式,因此本标准正文直接给出小型车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由于停车位置的不同,垂直通(停)车道方向最小停车位宽度也不尽相同,应分为We1和We2两个数值。对于其他车型如有特殊需要,可按下列式计算。
1 前进停车、后退开出停车方式(见图7):
注:本公式适用于停车倾角60°~90°,45°及45°以下可用作图法。
式中:Wd——通车道宽度;
S——出入口处与邻车的安全距离可取300mm;
Z——行驶车与车或墙的安全距离可取500~1000mm;
L——机动车回转入位后轮回转中心的偏移距离;
Re——机动车回转中心至机动车后外角的水平距离;
c——车与车的距离;
r——机动车环行内半径;
a——机动车长度;
b——机动车宽度;
e——机动车后悬尺寸;
R——机动车环行外半径;
α——机动车停车角。
图7 前进停车平面
2 后退停车、前进开出停车方式(图8):
正文中表4.2.14根据列出的计算公式,在小型车中选用比较典型的机动车的有关参数进行计算而得。当计算出的通车道宽小于机动车宽度加两侧的安全距离(5m~10m)时,取后者,且不小于3m。
图8 退后停车平面
表1中为根据规范条文、计算公式等算出的最小每停车泊位的面积,每辆车的停车面积按通道两侧均停车计算,但未计算坡道等建筑面积。
表1 最小每停车泊位的面积
最小每停车位面积(m2/辆) | |||||||
小型车 | 轻型车 | 中型车 | 大货车 | 大客车 | |||
平行式 | 前进停车 | 25.8 | 41.6 | 65.6 | 74.4 | 86.4 | |
斜列式 | 30° | 前进(后退)停车 | 26.4 | 41.6 | 59.2 | 64.4 | 71.4 |
45° | 前进(后退)停车 | 21.4 | 40.9 | 53 | 59 | 69.5 | |
60° | 前进停车 | 20.3 | 34.3 | 53.4 | 59.6 | 72 | |
60° | 后退停车 | 19.9 | 40.3 | 49 | 54.2 | 64.4 | |
垂直式 | 前进停车 | 23.5 | 33.5 | 59.2 | 59.2 | 76.7 | |
后退停车 | 19.3 | 41.9 | 48.7 | 53.9 | 62.7 |
注:此面积只包括停车和紧邻车位的面积,不是每停车位所需的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型车停车设施的所需建筑面积,国内外实例中已有比较接近的指标,大约每车位从27m2至35m2(包括坡道面积),结合国情,控制每车位在33m2以下是完全可行的。
4.2.14停车设施的交通工程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1 停车设施设置交通工程设施的种类与组成取决于停车设施类型、规模等级,并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交通工程设施一般由交通管理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两部分组成;
2~3 规定了停车设施的类型和停车设施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构成。交通标志的安装方式、方法与要求,交通标线的施划要求,标志、标线的材料、规格、尺寸等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4.3.1停车场的基地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对基地与城市道路的连接要求作了规定,为了与之统一,本标准不另作规定。就停车设施而言,其出入口数量不应过少,以利于尽快疏散基地内的车辆,但从城市交通管理的角度考虑,又需要对基地内车辆汇入城市道路的情况加以控制。目前一般城市交通主管部门会通过交通评估对基地出入口数量和位置提出交通规划要求。因此,本标准未对基地出入口数量和位置提出具体要求,实际工程一般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和城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设计;
2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和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制定本条款;
3 基地出入口的形式较多,宽度也不尽相同,但基地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的宽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要求,即不小于4m。一般基地出入口宽度是和与之连接的基地内通道宽度取得一致,机动车出入口双向行驶宽度不小于7m,单向行驶不小于4m;
有时基地出入口处内部通道宽度较大,由于管理需要,口部宽度会小于通道宽度,此时应妥善处理两者的衔接,避免通行不畅。
4 为了减少办理出入手续的车辆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本标准规定应在基地内设置办理车辆出入手续的等候空间。机动车按2辆车考虑;
5 基地出入口必须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并在车辆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减速或停车等交通安全标识,提醒驾驶员出入口的存在,以保证行车辆出入时的安全。机动车经基地出入口汇入城市道路时,驾驶员必须保证良好的视线条件,通视要求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的范围,应控制在距离出入口边线以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设计应保证驾驶员在视点位置可以看到全部通视区范围内的车辆、行人情况。人行道的行道树不属于遮挡视线障碍物;
6 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7 基地出入口有机动车出入口、非机动车出入口、机非混行出入口等形式,一个出入口可以由多条车道组成,常用的是由上下行两个车道组成。有的基地出入口采用进出车道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或花坛的形式,此类出入口虽然宽度较大,但也算一个出入口。
每设置一个基地出入口,都会对城市交通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在过近的距离内设置多个出入口,不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对自身的通行也有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一般城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对基地出入口数量和位置提出交通规划要求。规范不鼓励在很近的距离内设置多个出入口,当由于条件所限,出入口距离确实很近时,应采用合并出入口的设计方式。
两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是指两者之间的净距。此距离可满足小、中型车辆两倍转弯半径的要求;有大型车停放时,应按道路转弯半径之和确定;
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停车场基地出入口车流集中,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所以是实施交通管理最重要部位之一。制定本条是为了强调基地出入口交通组织和管理的重要性。一般采用的方法是在出入口位置设置减速安全设施,可以保障基地出入口的通行安全。也可以设置道闸起到减速安全设施的作用。
4.3.2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表格的形式对出入数量与车道关系作了明确的解释。车道出、入方向应根据建筑的具体使用性质均衡设置,方便车库的使用与管理。
停车场的车辆出入口和车道数量与车库规模、高峰小时车流量和车辆进出的等候时间相关。调查结果显示,高峰小时车流量与建筑类别相关,如交通类建筑高峰小时车流量最大,居住类建筑最小。表中数据是选取交通类建筑,拟定等候车辆小于(或等于)3辆时,运用排队理论建模计算所得,并根据相关实际工程实践经验确定。当车道数量大于等于5时,车辆出入口数量可采用交通模拟软件计算确定,如Vissim、S-Paramics、TransModeler等专用软件。
停车场出入口及车道数量按停车场的车辆总数量选取。如为多层车库,其每层车库的出入口及车道数量按其所承受的车辆数量累计计算,应参照此表执行。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共用车库时,按非居住类建筑设置出入口。
例如:坡道式地下停车库,停车当量为501~1000,机动车出入口≥2。非居住类建筑出入口车道数量≥4,即非居住类建筑可设2个双车道出入口,也可设1个三车道出入口及1个单车道出入口;居住类建筑出入口车道数量≥2,即居住类建筑可设一进、一出共2个机动车单坡道出入口;
2 停车场出入口直接与城市道路相连时,应该符合本标准第4.3.1节的规定;
3 出入口设置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采取单行线、右进右出等方式,减少车流冲突,保证车辆顺畅行驶。
本条说明了停车场出入口设置时,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包括对汇入城市道路的交通量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校核城市道路是否可以承载其产生的交通负荷。
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在主干路上时,为降低对主干道的交通影响,严禁采用左转的方式驶入(出)。同时,还说明了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在次干路及支路上时的交通组织衔接设计;
4 为保证出入口的畅通和安全,结合出入口坡道的最小宽度要求及车辆出入口与外部场地及道路关系,将出入口单向行驶与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分别规定为4m和7m;
7为保证人员和机动车交通安全,停车场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独立设置,此规定同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要求一致。
4.3.3本条对停车场的标志和标线做出了规定:
1 停车场入口、车行道、停车区域、人行通道、出口等位置均应设置相关标志和标线。停车场入口的公示牌宜标明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其余标志和标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的相关规定;
2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设置在醒目且明亮的地方,不可模棱两可;
3 车流流向的设置原则包括引导标志信息的连续性、设置位置的规律性和引导内容的一致性。
连续性原则:应保证不同的车流流向之间的标志信息的连续性,在考虑流向内部导向的同时,还应提供到达该流向以及周边流向的信息。
规律性原则:在车流流向内所有节点位置(如入口、路线上的分岔点或汇合点等)(设计图结合场景)都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应通过标志的设置,对所有可能的目的地以及到达每个目的地的最短或最合适的路线进行引导。
一致性原则:流向间连接、转换的导向设置应采用一致的规则,以利于转换和过渡。
4.4.2基于消防安全和场地限制等方面的考虑,大型车或铰接车宜存放在地面停车库内。
4.4.3本条对停车库出入口的设置做出了规定:
1 本条为强制性规定。采用升降梯作为车辆出入口的停车库,当需要设置乘客电梯时,必须设置单独的乘客电梯。机动车升降梯作为车辆出入口,一旦被兼作人员出入口,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为避免造成交通事故,保障使用安全,机动车升降梯应与人员使用的电梯分别设置。设置禁止人员单独进入警示牌等标识,提示人员升降梯不可作为乘客电梯,可降低因人员误入带来的安全隐患。机动车内的驾驶员和乘客可以随车进入升降梯;
2 当多区域或地块连接时,需要综合多个停车库的停车泊位数量,进行交通服务水平评价,合理确定地下停车库出入口数量。
4.4.4人员活动场所是指有人员经常停留或经过的室外场所。由于地下停车库的排风对周围环境有影响,故需妥善选择排风口的位置、朝向及高度,防止或减少排风对人员的影响,尤其应避免排风口排出的风直接吹人的情况。提高排风口底部高度可以解决风口吹人的问题,但排风口较高时,竖井的外观不易处理,对室外景观设计不利。如果排风口不是朝向人员活动场所,或周围为绿地等非人员活动场所,不会出现上述问题,此时如果要求排风口底部的高度就变得没有意义了。但必须特别注意,排风口底部高度较低时,一定要采取适当的建筑防、排水措施,防止地面水从排风口倒灌进入建筑。
4.4.5目前车辆出入库有多种类型,本节以入库方式为划分标准。平入式是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新增的一种类型,主要指车辆由室外场地直接进入停车空间的一种形式。本条对平入式、坡道式、升降梯式三种类型做出了规定:
1 平入式停车库是较为常见的停车库类型,是坡道式停车库的特殊形式,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平入式停车库为不需要通过坡道或升降设备进入的停车库,如单层车库、多层(高层)建筑中首层设置的停车库,都由地面层直接进入车库。平入式停车库的室内外地坪的高差应不小于150mm是为了防止雨水倒灌。如大于300mm,按机动车行车坡度15%计算,室内外需要设置大于2m长的坡道,不利于节约土地。故对于直接平入式停车库,室内外高差建议小于300mm;
2 坡道式出入口可采用单车道或双车道,对坡道式出入口做出了规定:
1)表4.4.5-1中坡道上通车道最小净宽,美国资料较大,单车道3.6m,双车道6.7m,环形坡道单车道为3.82m,双车道7.86m(内含0.6m中间道牙),而苏联最小,为2.5m、5.0m和3.5m、7.45m,按我国国情、结合中国车型取两者之间值,接近日本值;
2)最大坡度首先取决于安全和驾驶员的心理影响,其次是机动车爬坡能力和刹车能力,所以一般不宜在15%(1:6.7)以上。但如果停车库内由专职司机进出车辆,则轻型车、小型车最大直线坡度可达20%;
3)为了防止机动车上、下坡时机动车头、尾和车底擦地,可根据机动车设定的前进角、退出角和坡道转折角的角度等进行计算。当坡道坡度超过10%时应设缓坡。大型车轴距和底盘高度情况较为复杂,坡度为10%时,如不设缓坡仍可能发生车头、车尾或底盘与地面的碰擦,所以需要根据车型确定缓坡的坡度和长度。
3 升降梯停车库有多层、高层和地上、地下之分。因汽车专用升降机的不同可分为液压式升降平台、液压式电梯和设有备用电源的电梯等类型,适用于不同场合与用途,故可根据机动车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停车要求和特点,并考虑使用的安全性,由设计人员选用不同的类别与型号。
1)本条针对坡道式停车库设计中局部问题加以规定,对设置坡道有困难时,停车数量控制在不大于50辆的小型停车库,可采用升降梯作为停车库出入口,同时与防火规范相协调;
2)升降梯式车库,由于机械提升设备一般速度较慢,出入车辆需要一定的等候时间,通过式双向门可保证车辆出入升降体时均为前进行车,从而降低了驾驶的难度,避免碰撞。设计上可结合车库的行车流线,合理组织交通,避免交叉。只能单侧设门时,需设置等候车位以确保出入通畅;
3)升降梯式出入口由于车型尺寸各异,为节省进出库的时间要求车内驾驶员不下车就可操纵电梯。在驾驶室内可触及的部位设置控制升降梯的操纵按钮,以帮助驾驶员快速完成对升降梯的操控;
4)升降梯平台是相对简易的机动车升降梯,其四周一般不设围护结构,设置护栏和防坠落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安全措施。
4.4.6停车楼板的具体形式按照文中的样式进行设置。
1 错层式停车区域由于楼板位置较为复杂,应符合相应规定:
1)两坡道间中心距不小于13.7m,取14m,为的是机动车在楼层上作180°转向。这里指的是小型车,中型、大型车还需按车型加大;
2)三段错层式停车区域,因中段与左右均有坡道,通车道较多,行车易于出错,故应严加限制,除设行车标志外还需采取具体措施;
3)为了节省有效建筑空间,允许楼面叠交,因小轿车头、尾要求空间高度较小,故可采用,但不宜超过1.5m,如停方形面包车则不适用。
2 斜楼板停车区域应符合相应规定:
1)斜楼板既可以是直坡道式亦可以是螺旋坡道式,国内已有后者实例。当楼板坡道大于5%时不宜停车;
2)由于楼地面已为斜坡,为了防止停车后车滑行,应使停车位与通车道成60°或60°以上的夹角;
3)斜楼板式停车区域由于楼面兼作坡道,所以比较经济,但在库内进出车行驶距离较长。当为特大、大型车库时往往设转向中间通车道,当行车高峰有堵车现象时则可设螺旋式坡道,供快速出口用。
4.4.7本条说明了停车库内部交通组织的设置原则。
4.4.8停车库的平面布局优化应符合相关规定:
1 停车空间资源需在保障通行效率和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利用效率最大化;
2 空间系统优化需结合各分区功能实现,尽可能施划更多的停车泊位;
3 通常,停车库内部难以辨别方向和位置,利用不同的功能分区和色彩的设计,能够帮助驾驶员辨别停车位置;
5 为了保证场地内行车安全,驾驶员行车时必须看清行驶前方一定距离的物体,以便有充分的时间和距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这段安全距离称为行车视距。道路弯道内侧不恰当的边坡、绿化及建(构)筑物往往成为遮挡视线的障碍物,从而妨碍行车视距;
6 坡道位置与建筑立柱关系产生矛盾时,可以对立柱进行调整,尽量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顺畅。
4.5.2本条旨在为停车库设计选取停车设备提供参考。
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循环类等停车设备内无通道,不需进入,可以作为全自动停车库的首选;升降横移类和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需进入停车,可以作为复式停车库的首选。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循环类等停车设备市场上使用较少,本标准未对这三类停车设备的工程应用做出规定。若要采用这三种停车设备,可以与设备生产厂家进行协商,确定技术参数。
4.5.3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4.5.4机械式停车库一般都有保证安全运转的机电闭锁系统,尽管如此,为确保安全运转,操作人员在起动设备前,还必须确认车是否停好,人员是否已退出,故操作位置应设于使操作人员能观察到人及车的进出之处。如实在满足不了这一要求,应采取补救措施。
4.5.5机械式停车库出入口不同于一般类型停车库,对于候车位、出入口宽度、高度及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有特殊要求,应遵照执行。
3 本条规定机械式停车库建筑的门洞尺寸,是为了确保汽车和驾驶人能够顺利通过全自动停车库出入口门。出入口宽度较车宽增加0.5m,考虑了车辆出入的方便性;不小于2.5m,是同时考虑了车辆出入方便性和建筑模数的规定;
6 当停车库出入口处场地过于狭小,汽车无法自行调整方向进入停车库时,可以通过设置回转盘来解决。采用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等停车设备的机械式停车库采用回转盘的较多。
4.5.6表4.5.6为机械停车设备停车位的最小尺寸,对升降横移停车设备来讲一般用成套定型设备,参见表2:
表2 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停车库尺寸中对长、宽的要求
车型 | 容车尺寸(长×宽×高)mm | 质量(kg) | 设备装置尺寸范围 | |
长L(mm) | 宽W(mm) | |||
小型车 | ≤4400×1750×1450 | ≤1300 | 5000~5300 | 2250~2350 |
中型车 | ≤4700×1850×1450 | ≤1500 | 5300~5500 | 2350~2450 |
大型车 | ≤5000×1850×1550 | ≤1700 | 5500~5800 | 2350~2650 |
特大型车 | ≤5300×1900×1550 | ≤2350 | 5800~6300 | 2400~2700 |
超大型车 | ≤5600×2050×1550 | ≤2550 | 6100~6600 | 2550~2850 |
客车组 | ≤5300×1900×2050 | ≤1850 | 5800~6300 | 2400~2700 |
4.5.7多套并联的机械式车库允许不设内隔墙,但增加了停车库容量,需按连通后的机动车容量计算停车库的防火分区和设防。
4.5.10不同类型的停车设备的重量及运行荷载各不相同,即使同一类型的停车设备,不同厂家生产的停车设备也不相同,因此,停车库基础、结构和预埋件的受力大小需依据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荷载数据确定:
1 建议混凝土厚度构造要求不小于0.2m是为了满足预埋设备连接件的要求;
2 停车设备钢架基座直接预埋在混凝土基础内,可保证基础与结构整体性、减少安装误差;在混凝土基础内预先埋设设备连接件可降低施工难度、提高安装精度;
3 此条款是停车设备安装用预埋件对结构混凝土构造的要求;
4 停车库钢架一般为工厂制作,现场组装,其单个构件不宜过大,并且需尽量减少现场焊接操作。
4.5.11原有建(构)筑物一般未考虑后建停车库的附着,当有停车库附着时,需对原有建筑结构是否符合附着要求进行评价,综合考虑对原有建筑的影响。
1 根据原有建筑的结构和使用情况,进行结构检测和符合性验算;
2 停车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振动和噪声,设计中需考虑其对原有建筑的影响。
4.5.12与停车库无关的管线如设于库内,对停车库的安全十分不利,也给这些管线的安装和维修带来困难,因此在机械式停车设备中,不得设置与停车库无关的管线;停车库中如通道等区域,其他管线还是可以穿越的。
4.6.1本条说明了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的原则。在路内设置停车泊位时,需考虑附近停车需求且不能影响道路通行,还要保障道路交通通行的有序、安全、畅通。
4.6.3为满足不同区域停车需求及管理要求,针对供需矛盾突出的老旧小区、幼儿园、中小学、医院以及有货运物流需求的场所,通过设置临时占用道路的停车泊位,满足差异化停车需求。
4.6.4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保证道路坡度,当道路纵坡大于6%,将难以满足停车安全。
4.6.5不应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情况,本条参考现行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城市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 850,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提出。
4.6.6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应设置在车行道上,不得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若确需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设置路内停车泊位,需做专项设计和专项论证,并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4.6.7停车视距指的是同一车道上,车辆行驶时遇到前方障碍物而必须采取制动停车时所需要最短行车距离。本条对各设计车速的安全停车视距作出了规定。
4.6.8占用车行道设置停车泊位后车行道剩余宽度需满足通行需求,不可妨碍正常的车流通行。
4.6.9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前提是不能影响正常的道路通行,若影响了正常的通行,则不可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4.6.10垂直式和倾斜式的排列方式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
表3 停车泊位最小尺寸
排列方式 | 小型停车泊位 | ||
(m) | (m) | ||
倾斜式 (倾斜角α) | 30° | 4.8 | 4.8 |
45° | 5.5 | 3.4 | |
60° | 5.8 | 2.8 | |
垂直式 | 5.3 | 2.4 | |
注:为垂直车行道方向的停车泊位宽度,为平行车行道方向的停车泊位长度。 |
4.6.11路内停车泊位的排列形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1 一般不鼓励采用垂直式和倾斜式的排列方式,若确需采用倾斜式或垂直式,需做专项设计和专项论证,并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1)垂直式
(2)倾斜式
图9 停车泊位排列方式
2 采用斜列式时,宜标明停车后车头方向朝向行车道,以减少停放车辆与行驶车辆碰撞的机率;
3 每组平行式停车泊位的间隔应与路侧的人行道和绿化带相结合,保证行人行走顺畅;
4 交通稳静化是道路设计中减速技术的总称,即通过道路系统的硬设施(如物理措施等)及软设施(如政策、立法、技术标准等)降低机动车对居民生活质量及环境的负效应,改变鲁莽驾驶为人性化驾驶行为,改变行人及非机动车环境,以期达到交通安全、可居性、安全性问题。
5.1.8当停车设备的机械传动和存取车过程中产生影响人们工作、休息的噪声时,停车库需采取降噪措施,使其噪声排放标准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要求。
5.1.9有关研究显示,汽车在停车库内发动机的工作状态均为怠速运转,在怠速状态下,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合物三种污染物散发量的比例约为7:1.5:0.2,通过一氧化碳的排放量就可以推算出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合物的排放量,只要一氧化碳的浓度满足标准,其他污染气体就满足标准要求。
5.2.1海绵城市是新一代城市雨洪管理概念,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雨水带来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海绵城市材料能够表现出优秀的渗水、抗压、耐磨、防滑以及环保美观多彩、舒适、易维护和吸音减噪的特点。海绵城市是推动绿色建筑建设,低碳城市发展,智慧城市形成的创新表现,也是现代绿色技术与社会、环境、人文等多种因素下的有机结合。
5.2.2本条对停车场的给水排水设施做出了规定:
1 停车设施内是否设置建筑给水排水,应根据建筑布置确定。停车设施用水主要为擦洗机动车、冲洗楼地面等用水,管理人员及存车人员的盥洗及冲厕等用水,用水量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确定。为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方针,当有中水时冲洗用水宜优先采用中水。
2 一般情况下可能产生冰冻的停车设施指停车场,敞开式停车库,严寒地区、寒冷地区无采暖的室内停车库。在这些场所敷设的给水排水管道,如果不采取防冻措施,会出现管道冻裂现象,造成管理和使用上的不便。停车场一般设有消防给水管,消防水管很容易冻裂,一旦冻裂,由于消防给水管流量大压力高,会产生大量消防排水,影响车库正常使用,若在系统维修期间发生火灾会造成消防安全隐患。
3 停车场及敞开式停车库的雨水会流入场地内,因此排水设施的能力应满足排放落入的雨水流量,否则会造成最底层停车位积水,影响使用。
5.2.3停车库的给水排水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1 根据工程经验:车辆 清洗区域采用排水沟排水比较方便。洗车排水一般含有油、泥沙及其他沉淀物,如直接排放到室外污水管网,会增加污水管道污染物的浓度,造成水质达不到相关排放标准,另外也会影响管道的畅通,因此要求洗车排水在排入室外污水管网前应设隔油沉淀池处理。各种污水排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的规定。
2 车库出入口和坡道处应充分考虑多种构造措施,防止雨水倒灌。
4 考虑到1%的坡度在机动车停车库内实施有一定难度,并且机动车停车库在实际使用中地面有水的情况非经常出现,故一般停车库不作排水坡度的硬性规定。但在敞开式车库、洗车区域等有排水要求的情况下,停车区域应满足排水坡度的规定。
5 停车设备对潮湿的环境比较敏感,为避免和减少锈蚀,停车库的地下室和地坑等部位需保持干燥。
6 停车设施设置楼地面排水系统是因为考虑到车库内会有地面冲洗排水、车辆冲洗排水、消防排水以及水暖管道检修排水等。考虑到不应让各种排水通过坡道进入下层,排水应及时排除,规定按停车层设置排水系统。为方便使用并结合现有工程经验,排水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m。停车库的排水方式可根据停车库建筑布局、地面做法、排水条件、使用要求和管理模式等选择采用地漏、排水沟及集水坑等排水方式或混合采用上述排水方式。当采用排水沟排水时,排水沟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当采用地漏排水,地漏管径不宜小于DN100。
5.2.4停车库的采暖系统应符合相关规定:
1 特大、大、中型停车库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停车库内不同空间可采用不同温度,停车区域以冬季易于启动机动车和不冰冻为准,故取5℃。小型停车库当有明显经济效益时可采用分散采暖,但不得用明火采暖;
2 停车库出入口处冷风侵入、冷风渗透容易造成停车库内及出入口附近低于要求的温度,故宜在该处设热空气幕,以保证停车库内温度符合要求。由于电热空气幕耗电量大,且电能为高品位能源,热空气幕热游、宜结合采暖系统,优先采用集中热源。
5.2.6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应符合相关规定:
1 停车库停车区域稀释废气的标准是一氧化碳、甲醒和铅等的浓度,但以一氧化碳为主,如其稀释到了安全浓度,其他有害成分亦到了安全浓度。美国工业卫生局许可一氧化碳浓度平均等于小于50ppm,最大等于小于l00ppm(不超过l小时)即125mg/m3。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中一氧化碳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30mg/m3。机械式停车库内,有时有积留废气和汽油蒸汽,该处应设局部排风予以排除;
2 考虑机动车出入频率、车位数量等因素,停车库机械排风量,可按下列两种方法计算:
1)用于停放单层机动车的换气次数:
①机动车出入较频繁的商业类等建筑,按6次/h换气选取;
②机动车出入一般的普通建筑,按5次/h换气选取;
③机动车出入频率较低的住宅类等建筑,按4次/h换气选取;
④当层高<3m时,应按实际高度计算换气体积;当层高≥3m时,可按3m高度计算换气体积。
2)当全部或部分为双层停放机动车时,宜采用单车排风量法。
①机动车出入较频繁的商业类等建筑,按每辆500m3/h选取;
②机动车出入一般的普通建筑,按每辆400m3/h选取;
③机动车出入频率较低的住宅类等建筑,按每辆300m3/h选取。按容许废气浓度计算机械通风量的方法参见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4 由于停车库内含有可燃、可爆、有害气体,其送、排风系统应与主体建筑的通风系统分开,独立设置,以避免有害气体或火灾从通风系统引入主体建筑部分。当停车库通风系统与其他通风系统合用时,应满足防火及安全卫生要求。
5 由于机动车排出的大部分废气密度较空气大,车库的送、排风系统应使气流分布均匀,避免通风死区,有效排出废气。新鲜空气的送风口宜设在主要通道上,以利于空气良性循环。
6 停车库内车辆出入频率小于设计时,实际换气可以减少,故提出送、排风机宜选用多台并联或变频调速,以适应不同情况下风量调节要求,节约电能,节省运行费用。
7 当车库需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机械通风系统可结合消防排烟系统设置,以节约投资。
5.2.7全地下或不具备自行排烟的机械式停车库,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强制排烟。排烟风机技术性能指标为现行行业标准《消防排烟通风机技术条件》JB/T 10281规定的要求。
5.2.8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对负荷等级的分类要求,参考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对停车库负荷等级的分类要求,结合各类车库的特点,对特大型和大型车库提出应按一级负荷供电的要求,强调了各类建筑物附设的车库负荷等级要求。车库内各类用电设备应根据其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确定其负荷等级。附建式车库应包括停车位、行车道、管理室等,仅设置零星停车间时,不在此列。
5.2.9为有利停车库管理和安全,建议设置低压配电室,也可与管理室合用,车库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规定。照明回路划分要方便使用,具备一定灵活性,为运营中节能创造条件。
5.2.10机械式停车库的电气设计包括配电、应急供电、照明和应急照明以及电动汽车供电等。参考的国家现行标准包括《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等:
1 停车库的断电,会造成存取车的困难,影响停车库服务对象的出行,尤其是大型公共停车库,容易造成较大影响,所以停车库需具备两条供电线路或配备用电源;
3 本条款主要是考虑疏散的需要及车库检修的要求。应急照明器具的持续工作时间需大于或等于30min;
4 检修插座主要考虑不同使用电压等级的需要。
5.2.12停车库的照明系统应符合相关规定:
1 亮度均匀和避免眩光是停车库照明的必要条件,通道上灯具的长轴方向应和车辆行驶方向相一致,以避免行车时的眩光干扰。库内各空间的标准不一,其主要使用空间的照明标准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列于表5.2.12;
2 为了在事故状况下人员顺利疏散,应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 地下的坡道式停车库的出入口处,因从亮到暗和从暗到亮,人的视觉系统需要一个适应过程,因此需要过渡照明,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地下空间照明设计标准》T/CECS 45的相关规定进行过渡照明设计;
4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停车设施既属于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又属于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甚至可能处于危险之中。
5.3.1停车设施的安全防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吉林省地处中国北部,冬季寒冷漫长,停车设施坡道应采取防雪、防滑措施以保证行车安全;
3 停车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会对其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距建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安全、消防、噪声、震动和景观等因素,特别对其产生的噪声污染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达到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城市中心区域[如中央商务区(CBD)等核心区域]应采用防止光污染的相关措施,以改善城市整体景观环境;
4 停车设施所需建筑设备除满足使用功能外,还需保证使用安全。
5.3.2停车设施内必须设置防火设施。一般情况下,停车设施内均会设有给水排水设施。停车设施内灭火设施包括:消火栓、自动喷水设施及建筑灭火器等。考虑到消防需求,停车场与其余建筑之间应有一定的间距,与危险程度较高的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Ⅰ、Ⅱ、Ⅲ类地上停车库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划分。
5.3.4停车设施的抗震、防雷、防火等安全设施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外,未尽事宜需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3.5基于安全考虑,停车边界应设置防撞设施,保障机动车及行人安全。
5.3.6~5.3.9对停车设施的防碰撞设施提出了要求。
5.4.1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防灾中心等管理用房和卫生间、等候室、洗车房等服务设施用地并非必须存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5.4.2停车设施控制系统应符合相关规定。
1 停车设施内停车区域的集中控制有利于维护、管理,也有利于节能,特大型和大型车库采用智能控制,节能效果明显;
2 停车设施内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应与智能化系统相联接;
3 车位信息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是机械式停车库必备的智能化系统,条文中所列是对不同设备和管理要求的可选系统。智能化系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进行设计;
4 为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通过采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对停车设施进行管理,加快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实现停车资源有效利用、停车设施提质增效。
5.4.3停车库一般不吊顶,对室内装修要求较低,但有时水暖等管道及电气线槽较多,为创造良好的室内环境,各类管道及电气线槽宜明设并应排列整齐,为方便管道的维护、维修和管理,宜用不同颜色和符号标明管道种类和介质流向。当停车库有吊顶时,设备管道可敷设于吊顶内,同样为方便维修和管理,应对各专业管道进行汇总协调,按序排列整齐并做标识。
5.4.4目前大多数停车库为附建式车库,通信系统、广播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可集成在建筑物内的各智能化管理系统;对于独立设置的车库,则根据停车数量和使用要求适当选择设置智能化系统。
5.4.5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半自动停车设备应设置停车位超长尺寸检测装置,当有超差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停车设备不能起动;
2 全自动停车设备在出入口应设置检测车辆长、宽、高的外廓尺寸检测装置和车辆重量的检测装置。当有超差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停车设备不能起动;
3 当停车设备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相关设备应立即停止运行,并发出报警信号。
5.5.1随着新能源车辆的发展与普及,新能源车辆保有量逐年增加,对于充电设施的需求也随之加大。依托“互联网+”智慧能源,提升充电设施的智能化水平,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加强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研发,提高充电便利性和产品可靠性。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指出,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车用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充换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结合现有非新能源汽车数量,要求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为了应对新能源车辆的迅速发展趋势,其余车位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5.5.2为满足市民日常充电需求,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引导多方联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发展。鼓励充电场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建设停车充电一体化服务设施,提升公共场所充电服务能力,拓展增值服务。
5.5.3停车设施内充电设施的布设位置需满足就近原则,不超过50m,并应设置明显的充电标志。停车设施内的充电停车位需集中,根据停车设施的规模确定充电车位分布区域的数量。
充电车位的位置选择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的有关规定。
5.5.6充电设备的布置应该在满足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空间的基础上合理安装。
5.5.7本条对充电设备的安装提出角度要求,应垂直安装,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º。
5.5.8本条对充电设备的布局、安装位置、安装条件提出了相关要求。
5.5.9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的规定对落地式安装方式的安装要求提出了要求。
5.5.10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的规定对壁挂式安装方式的安装要求提出了要求。
5.5.11~5.5.1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充电系统、供电系统及配套设施除了应满足本标准内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有关规定。
5.6.1无论设置在地上或是地下的停车场地,应将通行方便、距离出入口路线最短的停车位安排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如有可能宜将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在出入口旁。
5.6.2停车位的一侧或与相邻车位之间应留有宽1.20m以上的轮椅通道,方便肢体障碍者上下车,相邻两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
5.6.4本标准制定的无障碍停车位的数量是一个下限标准,各市区可以根据自己实际的情况进行适当地增加。
1 本节设计的公共停车设施是指独立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范畴。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过此次修订允许五类残障人士可以申领驾照,该规定实施后将有越来越多的残障人士可以自行驾驶汽车走出家门,除此之外,还有携带轮椅的老人、病人、残障人士驾车出行的情况,因此配备无障碍停车实施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为特殊群体出行提供方便。公共停车设施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以满足各方面的需求。但同时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在制定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比例上要合理、科学;
2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乘轮椅者乘坐及驾驶机动车出游的几率也随之增加,因此在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的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应当根据停车场地大小而定。
5.6.6停车设施内的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目的是更好地为残障人士服务,并易于被残障人士所识别,应在醒目位置安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志牌,标志牌应反映停车设施内的无障碍停车位分布情况。
无障碍标识的布置,应根据指示、引导和确认的需求进行设计,沿通行路径布置,构成完整引导系统。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可与其他标志牌协调布置,更好地为使用者服务。
5.6.7除本标准的规定外,其余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与现行国家标准相统一。
5.7.1本条说明了换乘停车设施的布局原则,考虑到换乘停车的功能,是为了方便个体机动车交通方式向公共交通转换,因而换乘停车设施应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以外和新城集中建设区边缘地区,同时为了便于换乘公共交通,换乘停车设施应结合公共交通枢纽站与轨道交通车站设置。
5.7.2换乘设施应尽量与其他用地综合使用。
6.0.1确保计量和检查器具的有效性,满足质量管理要求。
6.0.3为保障施工质量,应按正常的施工工序进行施工,工序之间的衔接要符合要求。
6.0.5有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和广场,其结构强度和面层厚度应根据车辆的荷载确定。
6.0.8城市停车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对周围建筑环境产生影响,需在基坑施工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施工措施制定。
6.0.13电动门、自动控制门的手动控制装置主要用于检修和事故状态;设计出入洞口净尺寸是适停车型出入所需尺寸,需要得到保证。
6.0.16由于采暖管道材料的热胀冷缩,设置套管以保证正常伸缩,避免约束。
6.0.18本条规定了机械式停车库应符合的相关规范。
6.0.22机械式停车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 17907和现行行业标准《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09、《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10、《垂直升降类机械设停车设备》》JB/T 10475、《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474、《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545等已对其安装进行了专门规定,机械式停车设库的停车设备安装遵照执行即可。
7.0.1本条对道路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及相应的分项工程作了原则规定与划分,不同停车设施的需求不用,分项工程的数量、内容会有所不同。
7.0.6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可以满足停车设施的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本标准规范体系的落实和执行,还需要有关标准的支持。
7.0.9钢架作为停车设备的一部分,也是停车库建筑的一部分,其施工应符合建筑钢结构施工要求,又要满足停车设备的安装要求,本条款提供了停车设备对此部分钢结构的质量验收要求,停车设备钢架的质量验收应在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港机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之间选择较严格标准的要求。
7.0.11本条规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7.0.14本条规定了参加验收的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有分歧时的处理程序。
7.0.15本条对工程竣工验收前资料编制组卷进行了规定。施工单位应承担施工资料部分的编制任务(含竣工图与竣工坐标控制测量),监理单位应承担监理资料的编制,建设单位承担基建文件编制工作。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1.2为保证停车库能够正常使用,停车库运行前,停车设备、土建及配套的设施应满足要求。
8.1.3为使驾驶员及时准确掌握停车库的停车信息,停车库需悬挂信息牌提示条文中规定的信息。
8.1.4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应经过相关单位核准并进行公示。为方便停车人员对停车库进行监督,并公布监督电话。
8.1.7本条是对机械式停车库安全使用的规定,运行时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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